索引号: | 002482437/2025-0088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自然资规〔2025〕16号 | 成文日期: | 2025-08-22 |
公开日期: | 2025- 08- 26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有效 | 信息分类: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63-2025-0016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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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我厅对《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8月22日 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一)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通过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以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二)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以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则。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暂不适用本规则。 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应当符合本规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先租后让等,可参照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文件要求的,均可参加网上交易活动。 (四)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网上交易系统,并做好运营维护和安全保障。具体工作由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承担。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网上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网上交易行为,按照“谁出让,谁负责”原则,监督管理交易活动,进行异议处理和违约纠纷处置。 (五)出让人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由出让人组织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下属事业单位或当地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具体承办。 二、一般规定 (六)网上交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信息发布:出让人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2.竞买申请:竞买申请人使用数字证书通过网上交易系 统报名,交纳竞买保证金。 3.竞买报价:竞买人在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报价。 4.成交确认:出让人根据网上竞买规则和竞价结果确定竞得入选人。审核通过后,确定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5.签订合同: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结果公布:出让人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 (七)网上交易实行数字认证。参与网上交易活动的有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取得与网上交易系统关联的数字证书。 (八)网上竞买申请、报价、竞价程序按网上交易系统预先设定的程序运行,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熟知交易规则和有关出让文件。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交易规则、出让公告和须知、宗地信息和条件、其他相关文件、宗地现状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已知悉并无异议。 (九)网上交易过程所涉及时间除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到账时间为准外,其余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十)根据国家、省出台的土地管理和调控政策,出让人可采取多样化的竞价方式。 (十一)出让人应提供网上交易保证金账户。网上交易保证金账户须支持网上交易系统的连接接口和实时支付、信息交换的网络信息软硬件系统与服务体系。新增或变更保证金账户的,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信息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十二)市、县交易管理员设录入、审核两个岗位,由责任心强、熟悉土地出让网上交易业务的正式在编人员担任,负责网上交易信息发布、交易活动管理等工作。交易管理员原则上各不超过2名,同一管理员不得兼任录入、审核岗位。新增或变更交易管理员的,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信息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三、信息发布 (十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须知等文件,由出让人至少在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公开发布。 网上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的出让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出让公告。 (十四)出让公告、须知等文件所包括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出让人可以通过照片等方式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反映拟出让土地实地状况的有关信息,供竞买申请人参考。 (十五)出让人对出让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要按照“谁出让、谁公告,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土地出让公告的审查,并承担违规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的责任。 (十六)出让公告一经发布,即具有公信力,不得随意更改。在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应重新发布土地出让公告。 (十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有底价的,应当在出让公告中明确为有底价出让,网上交易系统应当显示为“有底价出让”。 四、竞买申请 (十八)竞买申请人应当在网上竞买申请前办理数字证书,并使用数字证书参与网上交易。 (十九)竞买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出让宗地的竞买资格条件等内容,按照出让文件要求认真填写网上报名信息,提交竞买申请。竞买申请人在交纳竞买保证金后(分笔交纳的,从交纳第一笔后),报名填写的相关信息不可修改。 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按规定可以联合申请竞买的,竞买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出资比例,并委托联合申请发起人报价,提交联合竞买申请书。联合竞买各方均需办理数字证书,申请时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数字认证。 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在申请报名时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 (二十)竞买申请人在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后,系统生成竞买保证金子账号。 竞买申请人可采取网银转账、柜台转账等方式,将竞买保证金按出让公告规定时间足额交入该竞买保证金子账号。竞买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以银行信息系统为准。 竞买保证金按公告规定时间足额到账后,网上交易系统确认该竞买申请人的竞买资格。 (二十一)规范用地预申请工作,各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用地预申请制度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开;实行用地预申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出让公告应在网上交易系统公开发布。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发布前,有意向的竞买申请人应办理预申请手续。对符合预申请条件的,竞买申请人应当在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上传对应宗地的出让预申请书(协议)、保证金交纳凭证等材料,出让人应当在拍卖或挂牌开始前及时审核,确认竞买资格。 (二十二)出让公告中明确可以通过外币方式交纳竞买保证金的,竞买申请人应当在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上传对应宗地的保证金交纳凭证等材料,出让人应当在拍卖或挂牌开始前及时审核,确认竞买资格。 五、拍卖竞价 (二十三)出让人采用网上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设置出让底价,出让底价应当严格保密,并在拍卖活动开始前30分钟内录入网上交易系统。 (二十四)网上拍卖出让采用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拍卖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且为增价幅度的整数倍。 竞买人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记录,网上交易系统即时公布,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拍卖开始时,网上交易系统将进入4分钟的等待期。等待期结束后,系统转入限时竞价,限时竞价以4分钟为竞价时限。第一个4分钟倒计时内无竞买人报价的,拍卖不成交。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倒计时。4分钟倒计时结束,网上交易系统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 (二十五)网上拍卖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1. 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2. 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不成交。 3. 设有最高限价的,按出让文件有关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六、挂牌竞价 (二十六)出让人采用网上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出让人可以设置出让底价,出让底价应当严格保密,并在挂牌报价截止前30分钟内录入网上交易系统。 (二十七)网上挂牌出让采用挂牌报价、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挂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且为增价幅度的整数倍。 竞买人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记录,网上交易系统即时公布,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二十八)网上挂牌期限截止时,无竞买人参与网上报价的,挂牌不成交。 挂牌期内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后,网上交易系统提示竞买人是否参与限时竞价,提示时间设定为10分钟。 无竞买人选择参与限时竞价的,挂牌交易结束,挂牌期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有效报价人为竞得入选人;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二十九)有竞买人选择参与限时竞价的,网上交易系统进入限时竞价,所有已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与限时竞价。 限时竞价以4分钟为竞价时限,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倒计时。4分钟倒计时结束,网上交易系统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 (三十)限时竞价结束,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1.限时竞价期间无人报价的,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入选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2.限时竞价期间有人报价但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3.限时竞价期间有人报价且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4.设有最高限价的,按出让文件有关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七、成交结果确认公布 (三十一)竞得入选人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持在线打印竞得入选人通知书(不再另行通知)及出让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到出让人指定地点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确定竞得人,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按照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十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将出让结果按规定予以公布。 (三十三)以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土地价款。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八、应急处理 (三十四)竞买人无法出价的,应当提交有关佐证材料及时向出让人反映。出让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对竞买人反映的疑似交易异常情况上报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应立即组织技术支撑力量查找原因,排除故障。 (三十五)网上交易系统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无法正常交易的,出让人应当发布公告,中止网上交易活动: 1.系统设备、软件、网络、电力等故障。 2.黑客、病毒等网络入侵、破坏等非可控因素。 3.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社会公共突发事件。 4.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三十六)中止情形消除后,出让人应及时发布恢复交易公告,交易时间相应顺延,顺延时间不少于中止时间。 交易中止前已取得竞买资格的,其竞买资格在本次交易期内(含中止交易期及恢复交易后)有效。 中止交易期间竞买人申请退还竞买保证金且退付成功的,出让人应查明情况,及时取消相关竞买人的竞买资格。 (三十七)出现下列情形的,出让人应当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1.属于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1、2、4项所列原因进行中止的,且无法排除造成中止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不能恢复交易的。 2.因相关政策、宗地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重大影响的。 3.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出让人应在终止交易后2个工作日内退还相关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九、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 (三十八)参与网上交易活动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网上交易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接受贿赂、徇私舞弊的,泄露与竞买申请人和系统有关信息等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九)因竞买人使用的设备遭受攻击或网络故障、电力中断、软硬件故障、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竞买人不能正常参与网上交易的,或者竞买人的数字证书丢失、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四十)竞得入选人、竞得人有违约行为的,竞价结果无效,出让人取消其竞得资格,要求其按照公告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 竞得入选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 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3. 竞得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的。 4. 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5.其他按规定不予退还情形。 竞买人在网上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四十一)出现下列情形的,省自然资源厅会同出让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电力故障、黑客入侵、攻击和计算机病毒感染等因素,导致网上交易时间非正常变更、网络堵塞等,造成竞买人不能及时提交注册申请和竞买报价的。 2.由于电力故障、网络黑客入侵、计算机病毒感染等原因,造成网上交易系统形成的电子信息资料出现错误或丢失的。 3.因不可抗力、网络服务供应商问题或其他系统故障,造成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十二)出让人与竞得入选人或竞得人因网上交易产生纠纷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附则 (四十三)本规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浙自然资规〔2020〕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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