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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2437/2025-006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自然资规〔2025〕10号 成文日期: 2025-06-23
公开日期: 2025- 06- 30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有效性: 有效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63-2025-0010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6-30 15:02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6月23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多规合一”改革精神,优化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场营商环境,完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向社会一次性告知乙级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申请材料要求;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以下统称为申请机构)提出乙级资质认定申请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并提供申请材料,最后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二)申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包括新报、延续、变更等办理事项。

(三)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二、办理流程

(一)告知。本办法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实行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提供告知书并一次性向社会公开告知;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填写《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承诺书文本式样由资质认定部门统一制定(见附件2)。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公告告知书和承诺书,便于申请机构索取或者下载。

(二)受理。申请机构需通过登录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机构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申请。

延续和变更受理流程与新报相同。

(三)审批。申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作出乙级资质认定,超出时间视为已认定。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四)公告。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后,相关信息将每季度按批次在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监督管理

(一)全覆盖实地核查。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应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

发现承诺内容不实,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一是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予以通报,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规划编制成果不具有指导或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二是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机构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申请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资质认定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监督检查及处理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其他事项

(一)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二)本办法自2025年7月25日起施行。

附件: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docx

   2.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承诺书.docx

   3.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变更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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