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及解读>政策解读
文件名称: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82437/2025-0065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6-30
公开日期: 2025-06-30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有效性: 有效 信息分类:
关键词: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6-30 15:06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2021年12月,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依法列出经营许可条件,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资质申请资料并自愿作出承诺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的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除了上述提到的实行告知承诺要求外,在直接取消审批上,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等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2022年3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2024年1月,自然资源部发布第11号部令出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甲级资质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我厅是全国最早实施规划编制资质单位认定告知承诺的,早在2019年12月,我厅为深入贯彻落实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证照分离”工作部署,印发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浙自然资规〔2019〕18号),明确了乙级和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相关要求。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4年1月,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证书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2717号)相关精神要求,印发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4〕11号),明确我厅核发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现根据部令及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等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规范化管理水平,完善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新报、延续、变更等申请事宜,我厅起草了《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五)《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

(六)《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证书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2717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总体要求、办理流程、监督管理、其他事项四个章节12条内容。主要内容为:

一是落实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并扩展到省内所有规划编制单位。在乙级资质认定中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机构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二是明确实施全覆盖实地核查。对于通过资质认定并取得资质证书的规划编制单位,开展全覆盖实地核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一是依法撤销许可,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将该单位计入信用档案,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是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针对举报或者控告,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监督检查及处理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7月25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蒋艳红

电话:0571-88877524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6月30日

分享: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