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5-004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自然资规〔2025〕7号 | 成文日期: | 2025-05-06 |
公开日期: | 2025- 05- 12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有效 | 信息分类: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63-2025-0007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许可加强动态监管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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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质院,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所属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强化日常监管,提高资质单位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资质申请与许可程序 (一)资质申请。资质申请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提交电子申请材料。 (二)初审。省自然资源厅接收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申请材料需补齐补正的,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完备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专家评审与公示。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复核。通过专家评审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省自然资源厅对相关材料与结果进行复核,确有需要的,可以对申请单位业绩、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等内容进行核验。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五)作出处理决定。省自然资源厅在受理资质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准予许可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向自然资源部申请编号,核发《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办理结果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不予许可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因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不予行政许可的资质申请单位,省自然资源厅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同一类别的资质申请。 二、明确专家评审要求 (一)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原则上由一名组长和两名组员组成,评审专家经由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采用两位专家独立初审、组长终审的方式;初审存在异议的,组织第三位专家审核,组长终审。 (二)专家评审。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符合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评审意见,对评审意见负责。对申请材料需进一步核实的,评审时间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必要时可以对资质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评审时间不计入资质许可期限。 (三)申请复核。资质申请单位对公示的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省自然资源厅另行组织评审专家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评审意见。复核程序参照评审程序执行。 三、加强资质许可批后监管 (一)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动态监管制度。省自然资源厅建立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库,组织力量定期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变动情况,核实后对不满足专业技术人员条件的资质单位,发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告知书》。资质单位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专业技术人员调整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在重新符合资质条件前,资质单位不得申请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项目。资质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整改期限届满仍未达到相应资质条件要求的,省自然资源厅向资质单位下发《撤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许可决定书》,在门户网站公告撤销资质的单位名单,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省自然资源厅一年内不再受理被撤销许可单位同一类别的资质申请。 资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变动的,应在发生变动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上报变动情况。上报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性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资质许可年度评估制度。每年第一季度,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对上一年度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维护情况的年度评估,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情况、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的业绩填报情况等内容。专业技术人员变动大、流动频繁或连续两年业绩为零的资质单位将作为本年度重点监管对象,纳入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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