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4-10101189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自然资规〔2024〕11号 | 成文日期: | 2024-09-18 |
公开日期: | 2024- 09- 19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有效 | 信息分类: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63-2024-0011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工业用地精准配置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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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精神,落实落细具体举措,现就进一步强化工业用地精准配置,规范招商引资活动,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项目优选联评机制。各地要聚焦本地区产业发展导向,协同项目主管部门,健全差别化、分行业的筛选评价体系,加强项目遴选。筛选评价体系可包含固投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单位排放、R&D强度、容积率等预期指标,并充分考虑产业导向、科技含量、创新成果、行业地位、亩均效益评价等因素。通过筛选评价,梳理“发展前景好、产值增长快、亩均效益高”的项目,形成重点项目库。 二、优化用地供需匹配管理。因地制宜,切实加强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应用“浙里找地”场景,梳理归集可供应土地资源及产业园区信息,为企业、群众提供可供土地资源信息,实现在线读地。加强对项目用地需求摸排,特别是已在生产的、无自有生产用地或需要扩大再生产的专精特新等优势项目,根据用地需求情况,耦合可供工业用地的区域位置、面积和准入产业类型等信息,推动供需精准对接,实现优地优用。 三、推进多元化保障模式。各地要统筹新增、存量建设用地,做好重点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工业用地中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70%,并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其中,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项目,积极优化服务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科学布局小微企业园、标准厂房,通过“集中配”方式保障初创企业、小微企业的用地需求,支持分类入园、集聚发展。在符合规划和土地转让规定等前提下,允许民营企业联合参加工业用地招拍挂,并可按规定办理宗地分割手续。对历史经典产业项目,经充分论证后,可适当放宽土地使用标准。 四、实施适应市场需要的供地方式。支持各地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合理选择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适宜的供应方式。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拍挂出让,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效益指标等产业准入要求纳入供地条件。有条件的地区,在达到溢价率上限后,可探索通过“限地价+公开摇号”等方式合理确定竞得人。 五、实行差别化地价政策。各地可在不低于国家、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不同类别工业用地的出让最低价标准或地价修正系数。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企业通过厂区改造、厂房加层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六、强化全过程监测监管。各地要协同相关部门统筹做好民营工业项目评价、供地、开工、建设、竣工、投产、达产、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管,建立多部门联动的项目履约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主体严格履约。对未能达到相关约定的,依据出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规范工业用地续期管理,对土地使用权人依法提出续期申请,经综合评价,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节能环保、亩均效益等要求的,可予以续期。 七、深化增值化服务。围绕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拿地“一类事”集成改革,完善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建设,推广出让合同电子化、土地交易一键退保证金等服务。推进“交地即交证”,实现各环节政务服务事项的多跨协同和数据共享,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项目落地。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验合一”,提升民营工业项目竣工验收服务质效。 本意见自2024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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