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4-10101192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自然资规〔2024〕17号 | 成文日期: | 2024-12-11 |
公开日期: | 2024- 12- 11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有效 | 信息分类: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63-2024-0017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净矿”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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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质院,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采矿权“净矿”公开出让是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出让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我省矿业权市场特别是勘查市场活力,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净矿”出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净矿”出让工作,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强化“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开公正、社会监督”的“净矿”出让工作机制。矿业权公开出让前,要合理确定出让范围,核查拟设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及其影响范围内的禁止或限制矿业权设置相关政策因素并处理到位,核实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并补偿安置到位,成功交易并签订出让合同后可以直接办理矿业权登记,并可以依法顺利进场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或矿山建设开采活动。 二、探矿权“净矿”出让要求 (一)符合相关规划及政策。 1.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 2. 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差别化管理要求。 3. 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安全生产、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二)勘查区块设置合理。 1. 核查比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出让勘查区块范围与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进行套合比对;勘查区块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的,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有关要求。 2. 征求意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视情可开展实地踏勘。 3. 综合论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勘查区块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综合论证,综合论证通过后纳入探矿权出让项目库管理。 (三)政策处理到位。 1. 权益处置。做好勘查作业区范围内受勘查工作影响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等处置补偿工作,保障勘查工作顺利实施。探矿权“净矿”出让主要成本构成见附件1。 2. 政策保障。勘查作业区范围内用地用海用林用草有保障,在出让公告、出让合同中明确后续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要求。 三、采矿权“净矿”出让要求 (一)符合相关规划及政策。 1.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 2. 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差别化管理要求。 3. 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安全生产、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二)矿区范围划定合理。 1. 联合踏勘。在当地政府统筹领导下,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生态环境、交通、水利、文旅(文保)、应急管理、能源、林业部门、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踏勘,视情可增加其他管理部门或村民委员会代表。 2. 联合审查。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查拟出让采矿权的设置条件并出具明确的“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各部门意见明确同意设置,但矿区范围涉及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的,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及办理流程。 3. 论证复核。拟出让的矿区范围界线清晰合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矿区范围的合理性进行综合论证。在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公开出让的,省厅委托省地质院开展矿区范围复核和实地核查。 (三)政策处理到位。 1. 明确权属。矿区范围和影响范围内土地、地上附着物及固定资产权属调查清晰,确保无权益纠纷。 2. 签订补偿协议。需征(占)用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等的相关补偿事项须与权益方签订补偿协议。涉及村集体权益的,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其他政策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个人权益的,须经权益人同意。 3. 公示。拟订“净矿”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联合踏勘及设置条件审查情况、安置补偿情况、可行性论证、政策处理措施等内容,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示。“净矿”处置方案在拟出让采矿权所在地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设置的信息公示栏、相关政府部门网站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上述相关政策处理工作。 4. 公开政策保障情况。采矿权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矿区范围内矿山开采用地用海用林用草有保障,采矿权人后续顺利办理环保、林业、水保、安全生产等涉矿相关审批手续的要求,同时将政策处理的责任主体、政策处理情况、进场施工保障协议等作为附件资料。如确需在矿区范围外建设堆场、加工选场、办公生活等设施的,应保障其建设用地合理需求。 采矿权“净矿”出让主要成本构成见附件2。 (四)探矿权转采矿权“净矿”出让要求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探矿权人提交的“探转采”申请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探转采”交办函后,要参照采矿权“净矿”出让要求,及时提请当地政府统筹协调,开展联合踏勘和审查,依法依规做好采矿权“净矿”出让前期政策处理工作,明确后续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要求,采矿权“净矿”出让成本由出让人和探矿权人协商一致后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净矿”出让关系到资源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群众权益和社会稳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明确矿业权“净矿”出让前后的相关政策处理责任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共同做好“净矿”出让工作,进一步优化矿业环境,确保勘查开采活动依法顺利实施,依法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地要认真执行矿业权设置、出让等相关规定,做到程序合法、政策透明、公正公平。“净矿”出让补偿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依法依规确定,严格审核矿业权“净矿”出让材料,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准备到位、符合“净矿”出让条件的,才可以公告出让。矿业权交易机构要按“净矿”出让要求组织实施矿业权交易工作。 (三)强化信息公开。矿业权出让人应在矿业权出让公告中明确“净矿”出让前后的责任主体,告知“净矿”出让成本,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及办理后续手续的禁止性、限制性要求,并在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严格控制“净矿”出让成本。严禁将与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无关的费用,如与矿山开采无关的建设项目费用、矿山投产开采后产生的相关涉企收费等列入出让成本,不得违规增加企业负担。 (二)依法落实分期征收。为切实降低矿业权竞得人的财务成本,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对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分期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出让人不得一次性收取。 (三)加大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大对“净矿”出让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接受巡视、审计、督查等的监督,对发现违规操作、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违规涉企收费等情形的,依法依规向纪检监察等部门移送违法违规线索。 (四)协议出让矿业权涉及到“净矿”出让成本的,各级政府财政出资勘查(无需设立探矿权)项目,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1. 探矿权“净矿”出让主要成本指引目录.docx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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