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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净矿”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82437/2024-10101192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11
公开日期: 2024-12-11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有效性: 信息分类:
关键词: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净矿”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12-11 11:00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自然资规〔2023〕6号)和省委“一号改革工程”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我省矿业权市场特别是勘查市场活力,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在前期现场调研、问卷调查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净矿”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已有政策相关条款进一步拓展深化细化,更有利于市县实际操作。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探矿权“净矿”出让、采矿权“净矿”出让、组织实施、其他有关要求五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一)提出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开公正、社会监督”的“净矿”出让工作机制。出让范围合理确定,政策处理、补偿安置到位,可以直接办理矿业权登记,并可以依法顺利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或矿山建设开采活动。

(二)明确探矿权“净矿”出让要求。一是符合规划及相关政策。二是勘查区块经核查比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通过有关专家综合论证后合理设置。三是权益处置到位,勘查作业区范围内有用地用海用林用草保障措施,保障勘查工作顺利实施,在出让公告、出让合同中明确后续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要求。

(三)明确采矿权“净矿”出让要求。一是符合规划及相关政策。二是矿区范围经相关部门联合踏勘、联合审查,并通过专家论证复核后合理划定。三是政策处理到位并公示。四是探矿权转采矿权参照采矿权“净矿”出让要求。

(四)提出加强组织实施。一是强化统筹协调,矿业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明确政策处理责任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共同做好“净矿”出让工作。二是严格依法行政,做到程序合法、政策透明、公正公平。三是强化信息公开。矿业权出让人应在矿业权出让公告中明确“净矿”出让前后的责任主体,告知“净矿”出让成本,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及办理后续手续的禁止性、限制性要求。

(五)其他有关要求。一是严格控制“净矿”出让成本,严禁将与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无关的费用列入出让成本。二是依法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征收。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四是协议出让矿业权涉及到“净矿”出让成本及各级政府财政出资勘查(无需设立探矿权)项目,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三、实施日期

《指导意见》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梁洪行

电话:0571-88877532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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