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4-10101191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自然资规〔2024〕14号 | 成文日期: | 2024-10-31 |
公开日期: | 2024- 11- 05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有效 | 信息分类: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63-2024-0014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提升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质效 强力支撑“决战四季度 夺取全年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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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战四季度、夺取全年胜”总要求,现就全力提升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质效,助推高质量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项目落地规划支撑 1. 进一步明确现阶段用地用海规划依据。已经批准的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级分类作为现阶段用地用海组卷报批的规划依据。杭州市、宁波市下辖的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已通过省级联审且成果数据已汇交的,待批成果可作为现阶段用地用海组卷报批依据。 2. 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主要包括:交通、能源、水利、矿山等单独选址项目,军事设施、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监教场所、殡葬等特殊用地项目,有邻避效应的污水垃圾处理、中转贮存、再生资源回收等公用设施项目,乡村旅游、监测、救援、物流、农林植保等低空经济基础设施项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确需在边界外布局的其他特殊建设项目等。在符合用地类型和规模管控的前提下,允许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少量城镇建设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支持符合条件的“两重”“两新”建设、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低空经济基础设施等项目落地。 3. 统筹解决乡村建设项目规划依据问题。出台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工作指引,推动各地加快落实通则式管理方式,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在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范围内,允许各地在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据通则式村庄规划作出规划许可。不适用通则式村庄规划管制规定的特殊建设项目,按规定编制规划落实方案作出规划许可。已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依据村庄规划作出规划许可。 4. 采取历史围填海区域项目规划依据承诺制。在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历史围填海区域,可组织编制详细布局方案,明确地块性质、地块用途、开发方向等控制要求,作为项目用海规划符合性材料。对详细布局方案完成编制前,急需项目用海报批的,可由地方政府对相关控制要求作出承诺。 二、加码自然资源要素增量投放 5. 加快年度用地计划执行。支持各地符合条件的项目,对应申请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奖励指标、省属高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专项指标、跨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等。加快各地“增存挂钩”获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下达,确保全额返还、全部执行。 6. 精准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用地需求。实施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用地保障专项行动,省级安排专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各地符合条件且年内能完成用地审批的中小民营企业建设项目,推动形成更多有效投资实物量。房地产、宾馆酒店、城市商业综合体、旅游综合体、产业平台等项目不予安排。 7. 支持按需调剂省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正式启用全省耕地占补平衡新库前,允许年内急需项目落地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紧缺的地方,以抵扣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结余指标或缴纳资金方式申请统筹调剂省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受原申请项目类型限制。 8. 实行项目用海保障提速增效。深化历史围填海区域“集中连片论证、分期分块出让”,实行出让方案“即报即批”,年底前报批项目的审批时间力争从提速后的15个工作日再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允许按照规划开展水系绿化划定,加快推进历史围填海区域生态修复。试点推行海域使用权纳入全省自然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探索建立“海域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联合招拍挂机制,提高海域资源出让效率。 9. 支持重大项目用矿保障。保障省重大产业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砂石料需求,需新设大型砂石土采矿权的,严格论证,合理设置采矿权,采矿权出让不受年度出让计划限制,所在市县采矿权规划指标不足的,可在省级矿产资源规划预留指标中安排。 10. 推动金融政策工具支持自然资源保护项目。支持利用政策性金融资金加快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按照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入库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加快项目滚动实施,积极指导各地推动更多项目加入省级项目储备库,优先纳入国开行、农发行总行级名单制管理,在贷款期限、额度、利率等方面争取更多优惠政策,全年争取200亿政策性金融贷款额度。全力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我省“多田套合”、莫干山地信实验室等重大项目。 三、加快用地用海审查报批 11. 深化百大项目用地报批集中攻坚。全省百大项目用地报批集中攻坚行动实行周调度,逐市逐项目分析研判,对进展缓慢、问题突出的地区,下发项目用地报批预警提示函,并适时开展实地服务、现场办公,协同解决用地报批堵点卡点问题。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用地预审、先行用地、“三改”、“四电”和安置用地等优化报批举措按《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执行。 12.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项目使用临时用地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使用临时用地,首次申请使用期限不满四年的,用地单位可申请继续使用,总期限不超过四年;临时用地申请继续使用时,可以根据项目使用和复垦情况,将不再继续使用的部分扣除,按照缩减后的范围办理审批手续。 13. 优化项目用海用岛审批。对同一项目涉及用海用岛均需报省政府批准的,可一次性提交用海用岛申请材料。对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用岛,简化用岛申请材料。对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互花米草治理项目涉及的临时海域使用,期满确有必要延期的,在建设单位承诺及时拆除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予以继续临时使用,累计临时使用相关海域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加力自然资源资产精准供应 14. 提高工业用地配置精准性。适应市场需求和产业需要,支持各地完善多元化保障、差别化供应模式,推动工业用地供应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拍挂出让,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效益指标等产业准入要求纳入供地条件。有条件的地区,在达到溢价率上限后,可探索通过“限地价+公开摇号”等方式合理确定竞得人。 15. 优化住宅用地供应。在依法依规评估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土地市场运行等情况,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出让起始价。住宅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可按起始价的20%缴纳,鼓励增加“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数字人民币作为参加土地竞买的履约保证方式。允许分期缴纳出让金,对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总出让价款50%的,剩余价款可在一年内缴清。 16. 促进物流用地多元供给。支持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物流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城区商品批发市场异地搬迁改造,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安排商品批发市场用地。鼓励利用铁路存量土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建设物流基础设施。支持盘活存量空间资源用于物流项目建设。增加混合用地供给,鼓励兼容物流功能。探索物流仓储“标准地”供应。 17. 支持混合产业用地供应。除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及特殊功能需求的项目外,支持地方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中设置混合产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能。对同一宗地涉及多种用途混合的,可依据建筑面积占比或功能的重要性确定主用途,并按不同用途分项评估后确定出让底价。 18. 推动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按照“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的要求,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以城中村和低效工业用地改造为重点,推动打造一批贴合度高、代表性强的典型案例。指导地方对辖区范围内存量闲置土地进行核查摸排,统筹编制收地计划,规范收地工作流程,全力争取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和银行借款等资金额度,推进存量闲置土地收回收购,推动土地市场去库存。 19. 深化“空间换地”。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5,建筑系数达到4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容积率达到2.0以上。鼓励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开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地下空间可与地上空间一并供地,也可以单独供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参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和程序办理。 五、加压严守资源安全底线和政策红线 20. 各地在承接一揽子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增量政策,助力高质量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底线红线意识,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压实生态保护责任,防止各类自然资源闲置浪费,防范秋冬季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隐患风险,杜绝各类违法违规和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发生,准确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良性发展,为“决战四季度、夺取全年胜”营造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省政府“8+4”经济政策体系出台前,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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