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3-101011825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自然资规〔2023〕9号 | 成文日期: | 2023-08-14 |
公开日期: | 2023- 08- 14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有效 | 信息分类: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63-2023-0009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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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质院,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就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不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纳入地质勘查项目管理,通过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报送项目基本信息、资金安排、实物工作量等材料,完成约定勘查工作后,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符合探明矿产地标准的,纳入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管理。 二、拟出让探矿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勘查区块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论证。探矿权出让前期准备材料应包括专家论证意见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勘查实施方案由浙江省地质院组织审查。探矿权人要按照审查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对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对象是《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证载矿种的共生矿产和伴生矿产,勘查过程中发现非共生矿产和伴生矿产的,应当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 五、对石灰岩、白云岩、饰面或条块石材用的花岗岩、辉绿岩、大理岩、板岩等不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种,由财政全额出资勘查,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后,公开竞争出让采矿权。 六、露天开采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是由拐点坐标、开采标高、最终边坡角等参数综合构成的立体空间区域;采矿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副本应载明或备注矿区最终边坡角参数,矿区开采最终边坡角应当小于或等于资源储量估算的边坡角。 七、露天开采采矿权矿区范围应根据评审通过的资源储量估算范围、露天剥离范围、开拓系统布设要求、矿山生产和安全需要等综合确定。开拓系统应当布设在矿区范围内;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除缩减矿区范围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变更或置换矿区范围。 八、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应做好与采矿权出让合同的衔接,执行出让合同的约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采矿权出让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对矿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建设项目类采矿权,应督促采矿权人按期实施。 九、申请人申请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发证权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应按照本通知附件1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附件2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十、申请人申请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发证权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除探矿权注销、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外,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附件3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范本)规定的内容逐项核实,及时将核实结果行文以PDF文档形式通过OA系统报省自然资源厅。 十一、本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与《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一致。下列文件同时废止: 1.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3号); 2.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12号); 3.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核实意见(范本)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19〕711号); 4.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33号)。 附件:1.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doc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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