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3-101011825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08-14 | |
公开日期: | 2023-08-14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文件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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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3年5月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为落实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政策,鼓励勘查、促进开发,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矿业市场活力,促进矿业权管理规范、有序、高效,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工作中面临的一些问题,决定在《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时加以明确,目的是为加强矿业权管理,建立符合浙江矿业特色的矿产勘查开发管理体系。 二、主要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等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十一条要求,主要内容是: 第一条是对各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不设置探矿权的情形作规范,要求凭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纳入地质勘查项目管理,通过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报送项目基本信息,完成约定勘查工作后,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第二条是对拟出让探矿权的提出意见,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勘查区块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论证,探矿权出让前期准备材料应包括专家论证意见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条是对勘查实施方案方面,要求由浙江省地质院组织审查审查勘查实施方案,探矿权人要按照审查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 第四条是对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作明确,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对象是《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证载矿产的伴生矿产和共生矿产,勘查过程中发现非伴生矿产和共生矿产的,应当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 第五条是对石灰岩、白云岩、饰面或条块石材用的花岗岩、辉绿岩、大理岩、板岩等不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种,由财政全额出资勘查,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后,公开竞争出让采矿权。 第六条是进一步强调了露天开采采矿权矿区范围是由拐点坐标、开采标高、最终边坡角等参数综合构成的为立体空间区域,重点突出了终了边坡角的要求,要求在出让公告、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副本载明最终边坡角,开采最终边坡角不得大于资源储量估算的边坡角。 第七条是进一步明确了露天开采采矿权矿区范围应考虑资源储量估算范围、露天剥离范围、开拓系统布设要求、矿山生产和安全需要等多方因素。要求开拓系统应当布设在矿区范围内;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除缩减矿区范围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变更或置换矿区范围。 第八条是明确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应做好与采矿权出让合同的衔接,执行出让合同的约定。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采矿权出让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对矿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建设项目类采矿权,应督促采矿权人按期实施。 第九和第十条是对省级以上自然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作明确,对除探矿权注销、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外,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范本规定的内容逐项核实反馈结果。 第十一条是明确了通知的有效期和本机关以往印发文件需废止的目录。 四、实施期限 《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 五、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23年6月28日-7月14日,在浙江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网址: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8474.html)。至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6家单位和1个个人18条意见建议,经全面汇总、逐条分析,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15条意见建议被采纳、3条未采纳。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吕晓澜,0571-88877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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