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2-10101170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自然资规〔2022〕12号 | 成文日期: | 2022-08-18 |
公开日期: | 2022- 08- 18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有效 | 信息分类: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63-2022-0012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种耕地“非农化”行为的具体情形》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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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种耕地“非农化”行为的具体情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禁止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开展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等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各地确需占用耕地开展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等活动,以及自然保护地调整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措施后,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实施。 本通知明确的《四种耕地“非农化”行为的具体情形》,自2022年9月19日起施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8月17日 四种耕地“非农化”行为的具体情形 一、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具体情形 以下情形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认定为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行为: 1.开展国土绿化; 2.以城乡绿地建设名义种植草皮、花卉; 3.建设林业基地; 4.超标准建设农田防护林; 5.擅自退耕还林还草; 6.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绿化造林行为。 二、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的具体情形 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以下情形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认定为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行为: 1.在铁路、公路、水利、航道工程用地审批范围以外建设绿化带,或者在用地审批范围以内超标准建设绿化带; 2.在河渠两侧以及湖泊、水库、塘堰、堤防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外建设绿色通道、生态涵养林、草皮绿地等; 3.以生态建设等名义建设城市生态隔离带、生态廊道、绿色走廊等; 4.以休闲、健身等名义建设绿道; 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绿色通道建设行为。 三、违规占用耕地挖田造湖造景的具体情形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造景。以下情形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认定为违规占用耕地挖田造湖造景行为: 1.以河流、湖泊治理等名义,建设人工湖、人造水利景观; 2.建设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城市公园、乡村公园、遗址公园,以及各类主题公园、影视基地、游乐园等; 3.建设文化广场、休闲广场、体育广场、演艺广场等; 4.在旅游、农旅、农文旅项目中建设园林或旅游景观等设施; 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造湖造景行为。 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的具体情形 新建或者扩大自然保护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下情形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认定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1.设立、调整和划定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未按相关规定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出,或者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后,不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的要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措施的; 2.设立、调整和划定风景名胜区,未按相关规定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出,或者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入风景名胜核心保护区后,不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的要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措施的; 3.设立、调整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未按相关规定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出,或者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后,不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的要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措施的; 4.其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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