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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关于《四种耕地“非农化”行为的具体情形》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82437/2022-101011703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8-18
公开日期: 2022-08-18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有效性: 信息分类:
关键词: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四种耕地“非农化”行为的具体情形》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8-18 10:46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印发<四种耕地“非农化”行为具体情形>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明确禁止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开展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等活动,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2021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切实做到六个严禁。

2021年9月1日实行的《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开展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等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具体办法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确需占用耕地开展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造湖造景等活动,以及设立自然保护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措施后,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耕地转其他农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实施。

二、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三)《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四)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

(五)《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规范》等。

三、主要内容

四种耕地“非农化”行为的具体情形: 

1.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具体情形。以下情形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认定为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行为:开展国土绿化;以城乡绿地建设名义种植草皮、花卉;建设林业基地;超标准建设农田防护林;擅自退耕还林还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绿化造林行为。

2.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的具体情形。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以下情形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认定为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行为:在铁路、公路、水利、航道工程用地审批范围以外建设绿化带,或者在用地审批范围以内超标准建设绿化带;在河渠两侧以及湖泊、水库、塘堰、堤防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外建设绿色通道、生态涵养林、草皮绿地等;以生态建设等名义建设城市生态隔离带、生态廊道、绿色走廊等;以休闲、健身等名义建设绿道;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绿色通道建设行为。

3.违规占用耕地挖田造湖造景的具体情形。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造景。以下情形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认定为违规占用耕地挖田造湖造景行为:以河流、湖泊治理等名义,建设人工湖、人造水利景观;建设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城市公园、乡村公园、遗址公园,以及各类主题公园、影视基地、游乐园等;建设文化广场、休闲广场、体育广场、演艺广场等;在旅游、农旅、农文旅项目中建设园林或旅游景观等设施;其他不符合规定的造湖造景行为。

4.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或者扩大自然保护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下情形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认定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设立、调整和划定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未按相关规定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出,或者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后,不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的要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措施的;设立、调整和划定风景名胜区,未按相关规定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出,或者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入风景名胜核心保护区后,不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的要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措施的;设立、调整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未按相关规定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出,或者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后,不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的要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措施的;其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的行为。

五、相关情况说明

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经厅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已于8月11日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将以省自然资源厅名义发文,30日后实施。

四、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五、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向省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等省级部门和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同时,通过省厅门户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集意见41条,采纳(含部分采纳)32条。省司法厅的法制审核意见5条,全部采纳。合计收集意见46条,采纳(含部分采纳)37条。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

解读人:杨钟准

联系电话:0571-88877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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