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19-10101134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3-04-28 |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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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关于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浙财综字〔2003〕8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 征收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标准:14—80元/平方米 优惠政策: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市县利用节余指标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可以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四等(80元/平方米): 杭州市(滨江区 拱墅区 江干区 上城区 西湖区 下城区) 宁波市(海曙区 江东区 江北区) 六等(56元/平方米): 温州市(龙湾区 鹿城区 瓯海区) 七等(48元/平方米): 嘉兴市(南湖区 秀洲区) 绍兴市越城区 台州市(黄岩区椒江区 路桥区) 杭州市萧山区 宁波市(北仑区 镇海区) 湖州市(南浔区 吴兴区) 八等(42元/平方米): 杭州市余杭区 宁波市鄞州区 义乌市 九等(34元/平方米): 慈溪市 绍兴县 余姚市 舟山市(定海区 普陀区) 诸暨市 十等(28元/平方米): 东阳市 富阳市 海宁市 乐清市 丽水市莲都区临海市 衢州市柯城区 瑞安市 上虞市温岭市永康市 金华市(金东区 婺城区)玉环县 十一等(24元/平方米): 嘉善县 临安市 桐乡市 十二等(20元/平方米): 德清县 奉化市 海盐县 建德市 平湖市 嵊州市桐庐县 新昌县 象山县 兰溪市 平阳县 十三等(16元/平方米): 安吉县 苍南县 长兴县 龙游县 宁海县 永嘉县嵊泗县 衢州市衢江区 江山市 青田县 十四等(14元/平方米): 常山县 淳安县 岱山县 洞头县 缙云县 景宁畲族自治县 开化县 磐安县 浦江县 庆元县 三门县 松阳县 遂昌县 泰顺县 天台县 文成县 武义县 仙居县云和县 龙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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