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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2437/2021-101011386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自然资规〔2021〕5号 成文日期: 2021-06-15
公开日期: 2021- 06- 18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有效性: 有效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63-2021-0005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6-18 21:05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当前,“地质灾害隐患在哪里”“结构是什么”“什么时候可能发生”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三大关键问 题。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台风洪涝灾害科学防控能力提 升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自然资源部地质灾害风险管理试 点,切实解决中央巡视反馈的地质灾害防治领域存在突出风险 和问题,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管理责任,规范地质 灾害风险防范区管理要求,实现地质灾害从隐患管理向风险隐 患双控转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分类管理

地质灾害风险区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因地质灾害 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损失的区域,根据地质灾害风险高低 的不同,划分为极高、高、中、低风险区。地质灾害风险 防范区是对中及以上级别风险区进行管理的特定区域(包 括承灾体和致灾体),根据地质灾害风险区级别和影响人 数,划分为重点、次重点和一般等三类地质灾害风险防范 区,详见附件。

二、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日常管理

(一)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划定更新。县级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排查,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划定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每年按照汛期 前、梅汛期后、汛期后等三个时间节点,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防 范区新增、核减、调整等动态更新,统一纳入全省地质灾害 风险防范区数据库。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作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的重要内容,相关信息及时与有关部门共享, 一并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管理责任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 指导监督,要将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管理纳入基层治理“四个 平台”,明确网格内地质灾害防范的责任人和具体事务,加强 对责任人的业务知识培训,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巡查 工作。

(三)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标识与宣传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一区一牌”“一户一卡”的要求,在比较醒目位置设立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标识牌,指导发放避险明白卡。标识牌和明白卡要载明风险防范区的范围,预警信号、 人员撤离路线、避灾安置场所、应急联系方式等。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宣传与培训,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进文化礼堂工作, 切实提高全社会风险防范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四)实施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专业监测。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专群结合”的要求,推广应用经济实用、性能可靠的普适型专业监测设备,对重点和次重点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有计划地实施专业监测, 不断完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络。

三、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应急管理

(一)强化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应急协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完善应急协同工作机制, 强化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共建共享, 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管理工作。

(二)确定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风险阈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一区一阈值”的要求,会同气象、水利等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单位结合本区域地质灾害分布发育与变形特征,确定每个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的风险阈值,并结合年度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风险阈值评估调整工作。

(三)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预报预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级预报到县、市级预报到乡、县级预警到村”的要求,根据气象、水利部门预报和实时监测降雨数据,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风险等级预报“五色图”和风险预警信息提示单。

(四)强化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应急技术支撑。对发生的地质灾害灾险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单位和“驻县进乡”地质队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上报灾险情,做好应急调查、灾害评估和动态监测等工作。

四、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源头管理

(一)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风险管控。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用途管制等非工程性手段,严格控制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内及周边影响区域工程活动,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最大程度降低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扰动和影响。

(二)加强山区农民建房地质灾害风险管控。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重点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内原则上不得再安排新建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其他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内新建农民住房要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提前落实好防范措施。

(三)支持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综合治理。鼓励各地将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综合治理纳入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项目,优先对重点和次重点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采取区域性、系统性综合治理手段,从源头上降低地质灾害风险。

五、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数字化管理要求

(一)强化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一个平台”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原则,充分应用地质灾害风险智控平台,对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进行全周期数字化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全省统一构建的智控平台基础上,按照地质灾害数据“一口子进出”的原则,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数据采集、动态更新与维护等工作,实施一个平台管理。

(二)建立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风险码”管理。要按照“一区一码、一码管灾”的原则,将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信息、群测群防员(网格责任人)信息、监测预警信息等全部纳入“风险码”统一管理,并在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标识牌上统一标识“风险码”。

(三)大力推广应用“地灾智防”APP。要大力推广应用“地灾智防”APP,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地质 灾害防治管理人员、群测群防员(网格责任人)、“驻县进乡”地质队员必须全部安装使用,切实提升全省地质灾害防治数字化水平。

六、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管理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闭环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地质灾害防治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的作用,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任务实际情况,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将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中央、省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支持重点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开展综合治理。

(三)加强技术保障。各地要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千名地质队员“驻县进乡”专项行动,督促技术支撑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管理技术支撑工作。

(四)加强能力评价。省厅将在重点市县逐步开展县域地质灾害风险综合防治能力评价指数试点工作,全面总结提升地质灾害风险识别、控制、预警、处置能力。

本通知自 2021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

附件: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管理分类表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 年 6 月 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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