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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2437/2021-1010113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自然资规〔2021〕1号 成文日期: 2021-04-02
公开日期: 2021- 04- 06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有效性: 有效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63-2021-0001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4-06 17:06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调查院,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公司,各矿业权人,有关建设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以下简称“评审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一)评审备案范围。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除油气矿产外的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矿业权人或建设单位提出评审备案申请。

(二)评审备案权限。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评审备案,由省厅负责;其它情形的评审备案权限与省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 号)规定的矿业权出让登记(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权限一致,按照“谁发证,谁评审备案”的原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二、统一评审备案程序和要求

(一)统一网上申请。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事项统一纳入“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材料(附件)通过网络报送,但涉密申请材料仍由各级自然资源业务受理窗口接收。

(二)及时受理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需补正申请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结果或补正要求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反馈申请人。

(三)组织评审备案。受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受委托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pdf和mdb文件格式)和现场核查报告(进行过现场核查的需提交),作为评审备案的依据;评审不予通过的,反馈不予通过评审的书面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评审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评审备案的决定,出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复函》。

(四)缩减办理时间。评审备案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受委托单位办理时间不超过33个工作日。上述时间均不含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要求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及时上报数据。通过评审备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备案复函、评审备案信息表、评审意见书上传浙江省地矿综合监管系统,将评审备案信息表导入自然资源主干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在线数据服务系统。

三、规范评审服务行为

有关单位开展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文要求,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开展评审工作,自觉规范评审行为,合理聘选专家,按规定组织现场核查,把握评审重点,保证评审效率和质量。评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加快网上服务系统建设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上完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模块,要在6月底之前实现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业务统一网上办理,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评审备案情况。

五、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一)严格执行新标准。矿产资源勘查、储量报告编制及评审都应当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和《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20)等标准、技术性规范、规程。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新老标准的转换关系,按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0号)要求执行。普通建筑石料勘查仍按《浙江省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地质勘查技术要求》(浙土资办〔2010〕85号)执行,原分类标准的基础储量122b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控制资源量,111b转换为探明资源量,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从资源量中换算得出。

(二)切实做好压覆审核。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按《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9号)文件执行,其中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核工作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三)妥善衔接矿业权出让。作为矿业权出让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组织出让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查或评审,出具的审查意见书或评审意见书可作为矿业权出让的依据。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以往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编写提纲〉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1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7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1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19〕630号)同时废止。

附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资料清单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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