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完善乡村农文旅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湿管理的通知(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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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促进乡村农文旅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力有序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现就进一步完善乡村农文旅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规划统筹引领作用 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引领,科学编制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统筹安排乡村农文旅项目布局。各地在符合规划单元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按需编制实施单元详细规划。对不需要编制或暂未编制详细规划(含村庄规划)的乡村地区,在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依据“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或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开展规划管理。 二、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合理保障乡村农文旅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湿需求,提升乡村农文旅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湿要素保障效率。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农文旅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并按规定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充分运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工具,优化乡村建设用地布局,在合理保障村民居住、公共设施建设等需求的基础上,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乡村农文旅产业发展。鼓励各地推行乡村农文旅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湿联合审批,推动“一件事一次办”,实现“只跑一次”“一个口进出”,推动乡村农文旅项目“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 三、优化项目规划管理流程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乡村农文旅建设项目,需要论证的,应统一纳入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出具规划条件阶段,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会审单位,应提出项目是否符合用林用草用湿、符合自然保护区准入情形的意见。允许各地探索简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具体情形与流程。 四、支持存量资源盘活利用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利用闲置乡村建设用地发展乡村农文旅产业,在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用益物权、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腾退、闲置的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地标准的前提下,改造用于乡村农文旅项目建设,也可以与企业合作盘活存量乡村建设用地用于乡村农文旅项目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因地制宜盘活利用乡村地区的存量房产、土地等资源,用于发展乡村农文旅项目,允许按规定享受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在依法依规、符合规划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对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及建筑物实施用途转换,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五、实施多元土地供应政策 鼓励按规定采取入股联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多种方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多元保障乡村农文旅项目用地需求;确需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同一乡村农文旅项目涉及多个设施、场所地块的,可以在明确每个地块范围、面积、用途、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的基础上,作为一个资源包实施组合供应。根据乡村农文旅项目的产业特点,允许灵活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合理降低用地成本。利用现有工矿仓储、文化、旅游等用地增加餐饮、娱乐等乡村农文旅产业发展相关商业服务设施和功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允许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组合供应,探索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以及林权等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进一步支持乡村农文旅产业发展。 六、严格规范项目用途管理 乡村农文旅项目涉及的建筑物用地及相关配套用地,原则上应按建设用地管理。乡村农文旅项目可充分利用乡村景观资源,发挥自然景观及农林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等保留用地功能,不改变现状条件和用地功能、不实施开发建设、不硬化固化地面、不破坏耕作层的,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可按原地类管理,由乡镇(街道)、经营主体和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修复及经营关系并签订相关协议,严格用途管制,加强后期监管。允许各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建设永久建筑、不硬化地面等前提下,利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适当布置步道栈道、营地、标识牌、景观小品、季节性公共停车场、公共卫生间等设施,可适当放置可移动式公共设施及帐篷、露营台等临时性设施。乡村农文旅项目涉及利用林地草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的,在不改变林草湿用途、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采伐林木、不硬化地面、不建设固定设施等的前提下,推动建立乡村农文旅项目与林地草地湿地资源的复合利用机制;对超出复合利用范围、确需使用林地草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的乡村农文旅项目,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准入审批手续或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七、坚决守牢政策底线红线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不得借发展乡村农文旅产业为名“挖湖造景”。要严格落实林地草地湿地保护发展责任,切实规范乡村农文旅项目开发建设用林管理,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林草湿资源违法行为。乡村农文旅项目应依托乡村本底、体现乡村特色,不得圈占土地,不得“批少建多”,严防以乡村农文旅项目为名开发商品住宅、公寓、酒店、旅游度假村等项目,严禁隐形变异建设别墅大院、私家庄园、私人会馆等。坚决落实节约集约利用要求,按照用地标准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防止乡村农文旅项目土地粗放利用。涉及使用国有土地的,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各地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乡村农文旅项目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乡村农文旅项目规范运行。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林业局 2026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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