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非立案处置工作的通知(试行) | ||
|
|
||
|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完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自然资源执法机制,快速整改土地、地矿、规划、测绘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等规定,以及规范行政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关部署要求,结合我省自然资源执法实践,现就规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非立案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处置目标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非立案处置工作,是指在自然资源管理中,依法对可以不予立案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处置的执法活动。通过非立案处置,推动违法当事人主动进行整改,着力在第一时间制止、改正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恢(修)复违法前原状,消除违法状态,减少损失和影响,兼顾执法力度与温度,实现违法行为高效处置,切实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 二、明确适用情形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可以采取非立案处置方式: 1.日常监测、巡查、检查、受理举报发现的; 2.通过整改可以消除违法状态,恢(修)复违法前原状的;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违法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整改或者承担整改费用后由基层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组织整改的; 5.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0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 1.被巡视(察)、督察(查)、审计发现并列入重点问题清单的; 2.被上级自然资源部门通报、督办的; 3.被县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或引发较大社会舆情的; 4.当事人两年内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有2次以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 5.群众反映强烈,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规范处置程序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非立案处置工作,按下列程序实施: 1.发现违法:通过日常监测、巡查、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发现违法行为。 2.核查事实: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勘测拍摄、调取监控、先行登记保存、问询谈话等方式,对违法事实进行核查,并保留相关证据。 3.制止违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告知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律后果,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指导建议书》,对停止、整改违法行为提出要求和建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责令改正的,直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制止中,法律法规对扣押、查封违法工具、违法财产、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等强制措施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法运用。 4.监督整改:监督违法当事人主动整改或承担整改费用,在规定期限内恢(修)复违法前原状,或者按照自然资源专业监管标准进行恢(修)复。 5.整改核验:对整改结果、整改费用落实情况进行核验,并出具核验意见。 6.处置告知:整改核验通过后,将拟处置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后,填写《不予立案呈批表》,报负责人签批或集体决策。同时应书面告知违法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后结案。 7.归档:对非立案处置工作形成的相关材料,应当在处置完毕后按“一案一档”要求归档。 四、压实整改责任 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采取非立案处置的,应当压实违法当事人的整改责任,整改责任不得豁免、转移。违法当事人应当承担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配合执法检查、主动或委托开展整改、承担整改费用、接受法制教育等整改责任。 违法当事人有不配合整改、在整改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通过整改核验等情形的,应当终止非立案处置程序,启动立案查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加强执法监督 上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非立案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自然资源部门擅自扩大适用范围、擅自豁免或转移违法当事人整改责任、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整改等问题的,要责令下级执法部门严肃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其他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协调承接或赋权行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日常监测、巡查、检查、受理举报中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符合非立案处置情形的,参照本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处置工作,切实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细化。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7月1日 |
||
|
||
| [全文下载]: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