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5-006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5-07-08 | |
公开日期: | 2025-07-08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有效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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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修订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为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范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分为制定依据、适用对象和范围、内容和程序、具体情况处置和实施时间五个部分。 (一)制定依据。《办法》第一条明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制定。 (二)适用对象和条件。《办法》第二、三、四条确定了主要适用对象为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同时包括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工程,并要求原则上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向各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第五条明确了具体的规划核实申请条件。 (三)内容和程序。《办法》第六、七条规定了规划核实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提交的材料。第八至十二条明确了规划核实相关的程序和管理要求。 (四)具体情况处置。本办法第十三至十九条规定了核实过程中的一些具体核实标准和处置情况,主要包括建筑位置、面积、高度的审核标准及处置规定,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文书内容要求。并明确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细化规定。 (五)实施时间。《办法》第二十条对具体实施时间进行了明确。 三、本次主要修订内容 (一)规范分期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要求。本次修订对分期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增加“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中可以分期建设的内容为依据”的要求。同时放宽分期规模限制,将内容调整为“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1万平方米。” (二)增加分次办理竣工规划核实内容。分次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指一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一个或多个单位工程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分次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本次修订增加一定条件下允许分次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明确分次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的项目类型和前置条件、具体要求、误差计算方式、程序和文书内容以及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要求。 (三)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制定细化规定。各地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细化规定。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蒋悦悦 电话:0571-88877865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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