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黎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追加镜岭水库公寓房安置地空间指标的建议》(绍41号)收悉。该建议对于地方保障水库移民民生需要、推动重大水利项目落地、促进城乡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厅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现答复如下: 序号 | 具体诉求 | 答复内容 | 1 | 建议追加给新昌县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477亩,以便安置用地先于水库主体工程上报,从而切实保障公寓安置房及时开工建设。 | 1.镜岭水库安置用地部分已与主体工程一起,按单独选址项目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不占用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等用地,原则上应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且不得超过原有用地规模。浙江镜岭水库工程属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安置用地60.0455公顷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5月15日,我厅受理用地审查,5月30日我厅审查完毕并向绍兴市局发送补正通知书,目前尚未收到地方补正材料。同时,因该项目征收面积超70公顷,按照国家要求,需上报自然资源部审批。下一步,待绍兴市局补正相关材料,我厅审查完毕后将第一时间上报自然资源部审查。 2.按照国家规则,本轮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按照现状城镇建设用地面积1.3倍配置,且均已落实到地块,省级无预留规模。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浙自然资规〔2023〕19号)规定,各地应确保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和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实行城镇开发边界分阶段总量控制和年度增量控制,如新昌县确因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局部突破的,可由绍兴市在市域范围内实行进一步的统筹调剂。如有需要,也可根据自然资发〔2023〕193号和浙自然资规〔2023〕19号文件要求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或开展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审批,我厅将做好指导工作。同时,我厅正在指导地方开展基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检评估的规划动态维护工作,绍兴市、新昌县可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体检评估,并根据结论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维护。 3.省财政厅将认真做好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修订出台《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分配,加强资金预算管理。 |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陆我厅门户网站(https://zrzyt.zj.gov.cn/),了解国土空间治理等方面的工作信息。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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