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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437/2025-006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自然资提〔2025〕255号 公开日期: 2025-07-03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嘉57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日期: 2025-07-03 17:47 浏览次数: 字体:[ ]

孙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临时用地影响项目开工建设的建议》(嘉57号)收悉。该建议对于完善我省临时用地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具有重要意义,我厅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序号

具体诉求

答复内容

1

准许申请年限与出让合同或施工合同中的竣工期限挂钩。如工程竣工申请延期,则临时用地亦可同步申请延期,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关于临时用地使用时限,《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至于审批时限能与实际需要使用时限一致的问题,需在法律层面上有所突破才能施行,省级层面无权突破这一规定。

目前允许延期的情形: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审批临时用地时未按最大使用时限审批,可申请延期继续使用。如某宗临时用地最长可以审批四年,审批时只批了两年,到期后仍需要继续使用,这种情形可以申请延期继续使用最多两年。使用时间是前后累计的,最长不超过四年。

2

临时用地到期后允许变更占用项目主体,变更后验收标准以最初占用地类为准,以缓解主城区内临时用地选址难的问题

2025年4月19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位置相近、用途相同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确需接续使用同一宗或同一宗部分临时用地的,在复垦期满前,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接续使用,不纳入违法图斑整改对象。新项目应与原项目做好衔接,到期严格落实复垦责任。”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接续使用同一宗或同一宗部分临时用地,既可以缓解临时用地选址难问题,也能实现自然资源的节约集约、减轻业主的负担。

3

加大临时用地宣传力度,敦促企业在主体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同步考虑临时用地选址,提前谋划、趁早准备,争取拿地即领临时用地批文

我厅已基于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浙地智用”应用场景,打造了临时用地子场景,力争通过数字化手段推动实现“靠前服务、高效审批、全程监管”的临时用地全生命周期审批管理模式。目前,该子场景已在诸暨市试点、绍兴市全域使用,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做好子场景推广运用。

同时,我厅将积极加大对临时用地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并积极指导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对接、靠前服务,进一步提升临时用地审批效率。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陆我厅门户网站(https://zrzyt.zj.gov.cn/),了解临时用地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信息。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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