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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437/2025-0057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6-06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非法采出(破坏)价值认定相关事宜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5-06-06 08:45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办法及技术指南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5号)要求,为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好我省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即“矿产资源非法采出(破坏)价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矿产资源非法采出(破坏)价值难以认定情形,本机关对相关部门或单位所提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1. 涉案矿种为建筑用凝灰岩等在“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中公布的矿种;

2. 涉案矿山采用露天开采,涉案矿产品数量或矿产资源量可以计(估)算,或者涉案矿山虽然采用地下开采,但可以通过地质测量估算出涉案矿产品数量或矿产资源量的;涉案矿产品或矿产资源量价格可以确定的;

3. 不属于破坏性开采难以认定其他情形的。

二、申请认定材料有下述情况的,将视为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退回补正;未按要求在30日内补正的,出具《不予认定意见书》:

1. 调查核算报告未按要求核算涉案矿产品数量或矿产资源量的;

2. 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的矿种不明确的;

3. 其他经技术支撑单位或专家会商后,确认无法认定的情形。

三、本机关已在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网站(www.zrzyt.zj.gov.cn)“政务公开”——“信用管理”栏目公示了地矿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文件名为:《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XX年度浙江省地矿信用等级名单的通告》),其中信用等级为D级或E级的,不得承接矿产资源非法采出(破坏)价值的调查核算工作。

四、本机关作出的矿产资源非法采出(破坏)价值认定意见,原申请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或刑事起诉后,再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在矿产资源非法采出(破坏)价值认定的复核程序中,原申请单位应当一次性提出相关事实证据和理由。

五、本机关委托浙江省地质院承担矿产资源非法采出(破坏)价值认定的技术支撑工作。

六、我省矿产资源非法采出(破坏)价值认定的日常工作由我厅执法局会同省地质院矿业绿色发展研究所办理。

联系电话:0571-88877275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508号  邮编:310007。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办法及技术指南的通知 .pdf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6月3日

附件: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非法采出(破坏)价值认定相关事宜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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