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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82437/2025-005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6-03
公开日期: 2025-06-03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有效性: 有效 信息分类:
关键词: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6-03 09:21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5年5月24日,我厅联合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浙江金融监管局、浙江证监局等制定出台了《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5〕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4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24年11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美丽浙江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推进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

2024年4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到2028年底持证在采的90%大型矿山和80%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的主要目标,明确取消市级绿色矿山,明确第三方评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等管理要求,提高了第三方评估机构准入要求,发布的国家级绿色矿山评价指标要求更严格。

2025年2月,自然资源部批复同意在浙江省开展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试点,要求我省进一步聚焦绿色矿山建设,探索绿色矿山优化升级,为全国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优化升级提供宝贵经验。

为贯彻落实美丽中国、美丽浙江建设战略部署,认真落实部《通知》要求,持续深化我省绿色矿山建设,推动绿色矿山优化升级,促进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对《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2〕5号)进行系统修订。

二、制定主要依据

1.《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试点的函》(自然资办函〔2025〕33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5.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

6.《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5号);

7.《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46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37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4条。规定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绿色矿山的定义,明确了经信、科技、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能源、林业、金融监管、证券监管等主管部门和省地质院的职责。

(二)第二章“绿色矿山建设”,共6条。规定了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范围、建设期限、建设计划编制、社会监督、数智化提升等要求。明确剩余储量可开采年限“不低于1年”的生产矿山均应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明确要求矿山正式投产或者复产后“6个月内”应建成绿色矿山。

(三)第三章“第三方评估管理”,共9条。规定了第三方评估机构库和评估专家库的建立、资质要求、第三方评估申报程序、第三方评估组人员及工作要求、第三方评估工作监管要求等。明确对通过绿色矿山先决条件、申报材料齐全性审查的矿山,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四)第四章“名录库管理”,共5条。规定了绿色矿山名录库建库、入库、实地核查、出库等要求。明确由省自然资源厅建立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绿色矿山自入库之日起,每三年实地核查一次,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的实地核查分别由省自然资源厅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复核经费纳入同级财政。明确了原省级和市级绿色矿山的重新入库要求。

(五)第五章“支持政策”,共6条。明确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企业,在地矿信用等级评价、税收、土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六)第六章“监督管理”,共5条。规定了合同管理、限期整改、机构监管、专家监管等内容。明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把绿色矿山建设情况纳入矿产督察、日常巡查等工作,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移交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七)第七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评价指标、评估入库相关要求另行制定;明确了《管理办法》实施时间和政策衔接。

四、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管理办法》已征求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的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反馈意见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整理,共收集意见41条,经研究,其中采纳30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10条,对未采纳的意见,均向有关单位作出说明并取得支持。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2〕5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联系人:韦志远

电话:0571-88877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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