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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5-06-24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关于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温州航标处温州市小横床岛灯桩建设项目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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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温州航标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海发〔2016〕25号)第五条规定,对你单位提出的温州市小横床岛灯桩建设项目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批复如下: 一、批准项目用岛位于饭蒸屿,用岛面积0.0005公顷,用岛类型为公共服务用岛,用岛方式为轻度利用式,用岛范围坐标见附件1。用岛期限40年;自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二、用岛过程中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生态修复,做好《乐清市饭蒸屿保护与利用规划(2025—2035年)》确定的保护对象保护工作,确保依法用岛。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岛活动。用岛期间应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定期向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情况。 三、本项目要严格按照《温州市小横床岛灯桩建设项目历史用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要求,不得超范围使用海岛,不得占用海岛岸线,不得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结构、建筑高度、原有风貌,建筑不得拆复建。 四、项目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港口岸线、矿产资源、废弃物处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林木采伐等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请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照附件2要求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凭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凭证到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符合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规定的,请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免缴申请,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六、你单位要严格落实无居民海岛使用要求,不得改变用岛性质和用途,只用于公共利益,不得进入经营性领域;不得擅自转让或采取产权、股权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 此复。 附件:1.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温州航标处温州市小横床岛灯桩建设项目用岛区界址点坐标 2.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温州航标处温州市小横床岛灯桩建设项目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核定通知书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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