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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6-24
发布单位: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龙港市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龙港新城道路建设工程海域使用变更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06-24 15:26 浏览次数: 字体:[ ]

龙港市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提出的龙港新城道路建设工程海域使用变更批复如下:

一、批准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苍南县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新城道路建设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浙政海审〔2014〕110号)界址范围内注销用海面积10.5079公顷,变更后项目用海面积39.221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中的路桥用海,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用海期限30年(至2054年12月24日止)。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

二、用海过程中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海洋生态修复,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用海期间应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定期向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报告使用海域情况。

三、严格按照变更后的界址范围进行用海活动,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停止施工,将变化情况报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经本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海域。

四、请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到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申请办理海域使用变更。

五、你单位要严格落实海域使用要求,不得改变用海性质和用途,只用于公共利益,不得进入经营性领域;不得擅自转让或采取产权、股权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

此复。

附件:龙港市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龙港新城道路建设工程用海区界址点坐标(变更后)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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