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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5-05-06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关于温州甬莞高速公路联络线有限公司甬莞高速公路(G1523)洞头支线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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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甬莞高速公路联络线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提出的甬莞高速公路(G1523)洞头支线海域使用申请批复如下: 一、批准道路设施主体工程用海面积103.7054公顷(高架桥和收费站等12.6749公顷、跨海桥梁90.7920公顷、观景平台0.2385公顷),位于龙湾区40.5670公顷、洞头区63.1384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中的路桥用海,用海方式为跨海桥梁、建设填海造地、透水构筑物,其中,跨海桥梁90.7920公顷、观景平台0.2385公顷按立体分层设权,空间分层信息为水面,确权高程分别为11.2米至36.5米、22.2米至31.7米,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1。用海期限40年;海域使用权自登记之日起取得。 二、批准施工设施用海面积29.2521公顷(施工场地2.3350公顷、施工栈桥和平台26.9171公顷),位于龙湾区9.2464公顷、洞头区20.0057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中的路桥用海,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透水构筑物,其中,施工栈桥和平台26.9171公顷按立体分层设权,空间分层信息为水面,确权高程为6.7米至8.6米,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1。用海期限5年;海域使用权自登记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应及时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并办理注销登记。 三、用海过程中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海洋生态修复,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用海期间应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定期向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使用海域情况。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界址范围进行施工作业,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停止施工,将变化情况报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本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海域。同时,应按规定及时向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海域使用竣工验收,符合竣工验收规定的可提出办理用海变更登记手续。 五、请接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照附件2要求缴纳海域使用金,凭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到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规定的,请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减免申请,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六、你单位要严格落实海域使用要求,不得改变用海性质和用途,只用于公共利益,不得进入经营性领域;不得擅自转让或采取产权、股权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 此复。 附件:1.温州甬莞高速公路联络线有限公司甬莞高速公路(G1523)洞头支线用海区界址点坐标 2.温州甬莞高速公路联络线有限公司甬莞高速公路(G1523)洞头支线海域使用金核定通知书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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