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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437/2025-005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土审〔2025〕59号 公开日期: 2025-05-27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嵊州市三溪水库工程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05-27 11:35 浏览次数: 字体:[ ]

绍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嵊州市三溪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绍政〔2024〕8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嵊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2.1092公顷(其中耕地0.5689公顷)、未利用地0.047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将国有农用地0.3093公顷(其中耕地0.0028公顷)、未利用地0.850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4.1998公顷。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严格落实核减用地(共计核减1.0766公顷,其中护岸工程0.6248公顷、回车场及重型车车库0.1908公顷、水文气象站0.1271公顷、应急柴油发电机房0.0122公顷、边坡治理0.1217公顷),进一步完善用地方案,节约集约用地。

三、你市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五、本项目涉及的集体土地须经国务院批准征收,最终的土地使用规模,以自然资源部批复为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9日

附件:浙土审〔2025〕 5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嵊州市三溪水库工程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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