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5-005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5-05-23 |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351国道东阳马宅至江北段材料堆场临时用地申请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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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自然资临〔2025〕1号 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5年4月28日提交的351国道东阳马宅至江北段材料堆场临时用地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4月30日受理,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1. 同意你单位因351国道东阳马宅至江北段工程建设需要可接续使用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义东高速东阳段土建第01标项目经理部临时用地(部系统备案编号3307832023L000156),土地坐落东阳市吴宁街道西岘村,土地面积0.8128公顷,其中农用地0.8128公顷(含耕地0.7421公顷、其他农用地0.0707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2. 批准土地用途为材料堆场。该临时用地只能按批准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 3. 该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2025年5月6日至2028年5月5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及时退出占用的土地,清理废弃物,并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和已审查确定的复垦方案组织复垦,恢复土地原貌,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的完善。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12个月内未完成复垦义务的,将由有关单位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取,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你单位承担。并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处罚。 4. 你单位应严格落实耕地耕作层保护要求,采取硬隔离措施保护耕地耕作层,难以采用硬隔离措施的,应按要求进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5. 请你单位及时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处理好与土地权利人的关系。 6. 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在收到此批文后三十日内足额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5月7日 附件:浙自然资临〔2025〕1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351国道东阳马宅至江北段材料堆场临时用地申请的批复.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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