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5-004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土审〔2025〕71号 | 公开日期: | 2025-05-21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万弓塘河排涝通道整治工程(明海路至镇海炼化1号门岗)建设用地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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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审批万弓塘河排涝通道整治工程(明海路至镇海炼化1号门岗)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甬政〔202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宁波市镇海区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0818公顷(其中耕地0.058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7.5035公顷(其中耕地5.0959公顷)、建设用地3.1704公顷;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0.000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4968公顷、未利用地0.0708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2.324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万弓塘河排涝通道整治工程(明海路至镇海炼化1号门岗)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佌实施监督。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你市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市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2日 附件:浙土审〔2025〕 7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万弓塘河排涝通道整治工程(明海路至镇海炼化1号门岗)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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