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5-004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5-04-30 | |
公开日期: | 2025-04-30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有效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与审查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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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审查和管理工作,结合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关于规范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与审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三)《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号); (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0号); (六)《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矿项目评审验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6号); (七)《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全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9号); (八)《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采用正文加附件的形式,其中正文八条,主要明确和规范了方案编制、审查和管理要求,附件则细化了矿产资源开采方案审查内容。 (一)调整名称。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11月8日修订)表述一致,规定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于2025年7月1日施行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名称调整为“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矿区范围”调整为“开采区域”。 (二)明确方案编制情形。除“自然资办发〔2024〕33号”规定的四种情形外,新增了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申请采矿权缩小开采区域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的,以及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下,采矿权人也可重新编制方案并提交审查。 (三)明确方案编制要求。对方案编写人员的专业配置提出要求,须涵盖采矿、地质等专业技术人员,且方案负责人需具备采矿或地质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职称,以提高方案编制质量。编制单位审核人员应参照方案审查内容对方案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进一步确保方案编制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四)明确方案审查职责。对于省级出让登记矿种的采矿权,方案审查工作由省地质院组织;市县级出让登记矿种的采矿权,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有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具体审查工作。审查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严禁向采矿权人或编制单位另行收取,确保审查工作公平、公正。 (五)规范方案审查程序。方案审查严格按照受理、评审、公示的规范流程开展,自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修改补正时间),评审统一采用会议形式。方案经评审、修改补正、专家组长复核通过后,由出让采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公示审查结果,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则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审查完成后相关资料统一上传至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 (六)加强重点内容把关。在方案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将开采区域划定的科学合理性以及资源合理开采与节约集约利用作为重点审查内容。若方案中“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不明确、未达到国家最低指标要求,或者未对可利用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利用、未对暂不能利用的共伴生矿产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审查不予通过。 (七)做好相关设计与方案衔接。强调在编制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时,须做好与方案的衔接,明确设计的“三率”指标不得低于方案确定的指标。 (八)强化方案编制审查监督。严格禁止以方案编制、变更或置换矿区范围等名义违规侵占国家未出让的矿产资源。针对本《通知》印发前审查通过的方案,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行为以及“三率”指标达标情况,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九)废止旧文件。《通知》施行后,《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0号)同时废止。 (十)细化方案审查内容。结合《编制指南》,附件从方案编制目的依据、矿山基本情况、矿区地质与矿产资源情况、开采区域、矿产资源开采与综合利用等方面,细化我省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具体内容。同时,制定了专家审查意见书格式模板,促进审查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四、实施日期 《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梁洪行 电话:0571-88877532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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