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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5-04-03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关于瑞安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瑞安市海塘安澜工程(滨江城防东延伸段海塘)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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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提出的瑞安市海塘安澜工程(滨江城防东延伸段海塘)海域使用申请批复如下: 一、批准用海面积0.1019公顷,用海类型为特殊用海中的海岸防护工程用海,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1。用海期限40年;海域使用权自登记之日起取得。 二、用海过程中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海洋生态修复,落实生态保护修复举措,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用海期间应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定期向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使用海域情况。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界址范围进行施工作业,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停止施工,将变化情况报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本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海域。同时,应按规定及时向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海域使用竣工验收,符合竣工验收规定的可提出办理用海变更登记手续。 四、请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照附件2要求缴纳海域使用金,凭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到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规定的,请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瑞安市财政局、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减免申请,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五、你单位要严格落实海域使用要求,不得改变用海性质和用途,只用于公共利益,不得进入经营性领域;不得擅自转让或改变产权、股权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 此复。 附件:1.瑞安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瑞安市海塘安澜工程(滨江城防东延伸段海塘)用海区界址点坐标 2.瑞安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瑞安市海塘安澜工程(滨江城防东延伸段海塘)海域使用金核定通知书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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