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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437/2025-003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土审〔2025〕56号 公开日期: 2025-04-14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区“三库三溪”整治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04-14 11:06 浏览次数: 字体:[ ]

金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批准金华市区“三库三溪”整治工程用地的请示》(金政〔2024〕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1738公顷(其中耕地0.229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0.2032公顷(其中耕地1.5865公顷)、建设用地0.9058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6735公顷(其中耕地0.001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同意使用国有农用地0.0657公顷、建设用地0.9736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3.9956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金华市区“三库三溪”整治工程建设用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严格落实核减用地(共计核减2.0372公顷,其中拦河坝0.164公顷、消力池0.0679公顷、灌溉放水渠0.1795公顷、生态管放水渠0.1424公顷、仓库及管理用房0.1668公顷、防汛物资堆放场0.6495公顷、边坡治理0.1873公顷、露营基地0.3437公顷、泄水建筑物0.0985公顷、监测站0.0376公顷),进一步完善用地方案,节约集约用地。

三、你市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你市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日

附件:浙土审[2025]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区“三库三溪”整治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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