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5-003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土审〔2025〕55号 | 公开日期: | 2025-04-11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台州港头门港区三期陆域先行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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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批准台州港头门港区三期陆域先行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台政〔2024〕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台州市临海市国有农用地80.0232公顷、未利用地5.758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157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用地85.9383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台州港头门港区三期陆域先行工程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严格落实核减用地(共计核减12.5125公顷,其中堆场用地11.5906公顷、调箱门区0.3885公顷、港内道路0.5334公顷),进一步完善用地方案,节约集约用地。 三、你市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补偿费用,妥善解决好用地补偿有关问题。补偿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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