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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5-03-04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安吉县人民政府灵峰街道办事处(安吉灵峰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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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测标拆审〔2025〕002号 申 请 人:安吉县人民政府灵峰街道办事处(安吉灵峰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于2025年02月27日提出的III肖青22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网申报号:330523250227803702704)申请,经本厅依法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和《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由工程建设单位报经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以及《浙江省测量标志拆迁、赔偿管理规定》第四条“测绘主管部门认为需确定迁建新址的,工程建设者须办妥迁建新址相关手续,并按照相应的规范要求埋设新标志后方可施工。”的规定,决定准予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同意III肖青22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根据《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III肖青22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所需费用,协助做好新建测量标志的相关工作。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03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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