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5-001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土审〔2025〕41号 | 公开日期: | 2025-02-08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余姚市四明山区域EOD项目——大岚镇丁塘坑水库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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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审批余姚市四明山区域EOD项目——大岚镇丁塘坑水库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甬政〔2024〕1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宁波市余姚市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3397公顷(不涉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5.8310公顷(不涉及耕地);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0.053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0.0219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用地6.2458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余姚市四明山区域EOD项目——大岚镇丁塘坑水库新建工程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严格落实核减用地(共计核减0.0427公顷,其中拦河坝用地0.0155公顷、防汛道路用地0.0097公顷、管理用房用地0.0175公顷),进一步完善用地方案,节约集约用地。 三、你市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附件:浙土审〔2025〕 4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余姚市四明山区域EOD项目—大岚镇丁塘坑水库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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