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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修订稿)》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82437/2025-001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2-07
公开日期: 2025-02-07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有效性: 信息分类:
关键词: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修订稿)》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2-07 09:08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修订稿)》(浙自然资规〔2025〕2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正式印发,并于2025年2月1日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因《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1〕15号)已适用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要求,在《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浙自然资规〔2019〕19号)、《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1〕15号)基础上,结合我省部分设区市的做法,修订本裁量基准。

二、修订原则

(一)继承创新原则。本裁量基准,继承了2019年、2021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总体内容,在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等方面保持稳定,根据实践需求对3大处罚事项做了优化,删除了重复的3项处罚事项。

(二)开门修订原则。本次修订中,通过处室会商、浙政钉群组等方式充分征集意见。总共3次召集市县执法一线同志以视频会议听取意见、动态讨论,并与相关处室充分讨论地方意见,开门修订。

(三)依法规范原则。根据土地违法案件处罚实践,对2021年处罚裁量基准中较为宽泛、考量因素较少的处罚事项进行了修订。主要体现在非法占地、破坏耕地类处罚事项上。同时对裁量基准的类别、适用说明等进行了规范。

(四)过罚相当原则。本次修订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并结合地方违法案件查处中的难点、堵点和创新做法,以及群众的实际用地难题,切实做到违法行为情节、危害后果与处罚裁量相当,达到违法必究、震慑违法的成效。

三、修订内容

(一)优化裁量基准形式。一是优化设置了裁量基准类别。根据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归并情况,增加了“处罚大类”一栏。为各地准确理解、科学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供了导引,也便于与后续处罚事项归并相衔接。同时,与2024年出台的测绘类、地矿类处罚裁量基准相衔接,增加了“行政命令(措施)”栏,为行政执法中依法适用留足了空间。二是完善裁量的适用说明。明晰了新老裁量基准、其他裁量考量情形适用、是否包含本数等问题,为裁量基准的科学、准确、依法适用奠定了基础。

(二)依法规范非法占地类、破坏耕地类处罚裁量基准。

对“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的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原本仅根据建设用地、一般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分类设定裁量标准,过于宽泛。本次增加了违法面积、违法时间、违法形态等裁量因素,防范了简单以地类设置罚款幅度的处罚过轻问题。

(三)坚持过罚相当、实事求是原则,优化占用永农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设置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行为的罚则。结合全省实际,将“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的裁量区间设置为“耕地开垦费2倍(含)以上3倍(含)以下、3倍以上5倍(含)以下”两档。

(四)根据宽严相济、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将不予处罚情形纳入裁量基准。为优化营商环境,体现审慎包容监管、宽严相济的原则,对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及时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彰显了行政执法的温度,具体为以下处罚事项:

1.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2.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3.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政处罚;

4.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行政处罚。

(五)删除重复的3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一是删除“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2项事项,主要因上述2事项均可适用“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二是删除了因土地权属争议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主要因省司法厅正在清理该事项。

(六)统一处罚裁量的期限。为保障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对阻碍土地调查处理类处罚事项的责令改正期限统一为5个工作日。

四、实施时间

本裁量基准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谢伟

联系电话:0571-88877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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