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19-10101121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5-02-06 |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一、不动产登记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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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53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17〕16号) 征收范围:自然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不动产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 (二)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 (四)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地役权; (六)抵押权;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征收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 80元/件(核发一本证书);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 550元/件(核发一本证书); (三)证书工本费(增加证书) 10元/本; 减免范围: (一)减半收取 1.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征收的其他情形。 (二)免收 1.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 2.申请办理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申请办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的; 5.申请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的 6.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7.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8.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适用期限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四)其他规定 1.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2.计费标准。不动产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第一条所列一个不动产权利事项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视为一件。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3.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4.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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