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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5-02-06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二、耕地开垦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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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0〕292号),《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4〕7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 二 、征收范围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简称补充耕地资金),委托地方政府组织开垦相应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三、征收标准 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 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补充耕地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25元/平方米,不高于375元/平方米。各地可以根据各自后备资源禀赋、实际投入成本等因素,明确补充耕地资金标准。 对于使用已购入的国家统筹、省统筹和跨市调剂指标的项目, 补充耕地资金可按原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执行。 四、征收程序 用地主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按照规定标准向属地自然资源部门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耕地开垦费省分成比例为20%,具体收缴流程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未超过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复耕总面积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坝区、移民迁建和专项设施迁建占用耕地,可按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全额收取;以发电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80%收取;以防洪、供水(含灌溉)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70%收取。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 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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