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19-10101134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5-02-06 |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三、土地闲置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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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征收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闲置的土地 标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的土地闲置20—36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的土地闲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以下,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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