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5-0015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5-02-21 | |
公开日期: | 2025-02-21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和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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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2023年3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要求各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市场基准价,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同年,根据《办法》精神,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出台《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南(自然资办函〔2023〕1905号,以下简称《制定指南》),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征收标准制定的指导意见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制定规则。为落实文件要求,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公布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和市场基准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说明 《通知》内容分为三部分: (一)《通知》确定了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的标准及计算公式。《指导意见》明确: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为2万元/平方千米。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参考值)为2万元/平方千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参考值)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0%。具体执行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目前《指导意见》中的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符合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有利于降低探矿权取得门槛、有利于保持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市场活跃。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不对国家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参考值)进行调整,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及计算公式。因此,我省非油气矿产(含稀土、放射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的标准均为2万元/平方千米。 《通知》对《指导意见》附件1中的“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和“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的“类型”,结合浙江地质和矿藏进一步细化说明,便于各地实际应用。 (二)《指导意见》没有授权地方政府可以调整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因此《通知》规定我省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指导意见》执行。 (三)《通知》重新制定了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按照《制定指南》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径,以现行技术、经济水平下的预期收益为调整依据,对我省设有采矿权的按金额形式征收的矿种制定市场基准价。新制定的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与临近省份平均基准价接近,与2018年我省公布的基准价比较,总体略有下降(7个上涨,18个下降),符合当前建筑石料价格总体下降走势的现实。根据《制定指南》,我省适时调整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 三、实施日期 《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梁洪行 电话:0571-88877532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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