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全省自然资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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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规范全省自然资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自然资源领域工程建设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招标投标分级监管制度 (一)全省自然资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自然资源厅、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二)本意见所称自然资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立项的垦造耕地、国土空间修复、地灾治理等工程建设类项目。自然资源部门作为总牵头的工程建设项目,如山水工程、蓝色海湾工程、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多田套合工程等,其立项的子项目属于其他行业部门的,适用相应部门的招标投标监管规定。 (三)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督促全省自然资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自然资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设区市、县(市、区)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分工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项目建设主体为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领域子项目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监管;跨多个设区市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单位,由省自然资源厅根据项目投资分布情况指定;跨多个县(市、区)辖区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单位,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投资分布情况指定。 二、健全招标投标配套制度 (五)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自然资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已有全省统一示范文本的,各地不得自行制定发布并要求招标人使用。 (六)统一行业信用评价体系。自然资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与信用情况挂钩,要加强公共信用在行业信用评价中的应用,具体信用评价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制定。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办法,不得自行制定发布信用评价办法;要科学设置信用评价等级标准,合理应用信用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可作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评审因素;要依法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落实招标投标全链条全过程监管 (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定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自主权。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应深化推进“评定分离”,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健全全过程记录且可追溯的评标定标程序,加强招标投标全过程档案管理。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八)落实依法必须招标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于技术资料不确定、不齐全的,在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的项目,招标人应设立暂估价。招标人应严格控制暂估价比例,暂估价的设定应有充分的理由及依据。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九)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七个不准”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评标评审方法,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条款、否决投标条款;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业绩的,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 (十)规范招标投标信息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等招标投标信息应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应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前,将拟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按规定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不少于5日,征求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招标公告中应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大招标文件随机抽查力度,对异常招标文件进行重点核查。鼓励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前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十一)规范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应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交易,并依法依规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十二)规范投标人行为。投标人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资质动态核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与相应资质的投标活动;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十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自然资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入库管理,并统一纳入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要规范入库评标专家资格条件,明确入库程序,严格资格审查,择优选择入库评标专家。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自然资源行业入库专家的初审工作,并依法监督本地区项目评标专家的评标评审活动;要规范评标专家的抽取,依法保障评标专家独立开展评标,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要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业务培训、廉洁教育、保密管理、考核评价等机制,及时清退不合格评标专家;要规范评标专家报酬领取,领取条件和标准严格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 (十四)加强招标代理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监管权限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能力、服务质量,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十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招标人应当加强合同订立、转包或违法分包、重点岗位人员变更和履职情况、合同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合同重大变更以及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工程履约动态评价,及时将履约情况纳入行业信用评价体系进行评价,实现招投标市场与履约现场的“两场”联动和联合惩戒。 四、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十六)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的政策体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自然资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举措,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投标,构建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招标投标环境。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 (十七)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与预警信息。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谁监管、谁受理”的原则,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及时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职责及时处置和反馈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推送的预警信息。 (十八)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强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公安、司法、审计、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单位的协同配合,深化信息共享应用,重点加强对自然资源行业(领域)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主体的监管,依法查处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借用挂靠、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本意见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12月19日起施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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