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5-000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5-01-26 | |
公开日期: | 2025-01-26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重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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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25年1月21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补足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关于重要地质遗迹保护短板,进一步加强我省重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基于重要地质遗迹工作基础和管理实践经验,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浙江省重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地质遗迹调查规范》(DZ/T 0303-2017)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规范标准。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有17条款,涵盖管理主体和职责分工、名录库管理程序、保护管理要求等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重要地质遗迹的具体管理工作。 2.规范了浙江省重要地质遗迹认定、保护范围调整和名录调整的管理程序和要求。对纳入名录的地质遗迹,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置标识牌和界桩,并将保护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实行用途管制。 3.明确了重要地质遗迹巡查监测方式和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所有重要地质遗迹保护情况开展巡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工作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5%。 4.明确本办法仅适用于自然保护地以外的重要地质遗迹管理。 四、实施日期 《暂行办法》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朱敏 电话:0571-88877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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