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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437/2024-10101189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土审〔2024〕106号 公开日期: 2024-09-04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泉市道太安仁7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配套110KV升压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9-04 14:43 浏览次数: 字体:[ ]

丽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龙泉市道太安仁7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配套110KV升压站项目用地的请示》(丽政〔2024〕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丽水市龙泉市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5340公顷(不涉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5340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龙泉市道太安仁7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配套110KV升压站工程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你市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

附件:浙土审[2024]10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泉市道太安仁7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配套110KV升压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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