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4-101011887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土审〔2024〕100号 | 公开日期: | 2024-08-08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本级海塘安澜工程(曹娥江大闸段)建设用地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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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绍兴市本级海塘安澜工程(曹娥江大闸段)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绍政〔2024〕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绍兴市柯桥区、上虞区国有农用地3.4531公顷(其中耕地0.0776公顷)、未利用地10.727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4.1809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绍兴市本级海塘安澜工程(曹娥江大闸段)建设用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严格落实核减用地(共计核减15.0236公顷,其中核减左岸盘头用地1.0142公顷,左岸九七丘海塘用地1.7309公顷,挡潮泄洪闸用地6.1452公顷、导流堤用地3.3410公顷、堵坝用地1.4681公顷、右岸九四丘海塘用地1.3242公顷),进一步完善用地方案,节约集约用地。 三、你市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补偿费用,妥善解决好用地补偿有关问题。补偿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你市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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