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4-10101188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8-01 | |
公开日期: | 2024-08-01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关于全面加强全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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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0日,我厅联合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和浙江省税务局等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全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维护国家资源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 (一)中央有部署。2022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坚持把节约资源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领域,推进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循环利用,提高能源、矿产等资源利用效率,加快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 (二)部里有要求。为落实党中央战略部署,自然资源部相继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自然资源节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要求把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落实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常态化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促进矿业绿色低碳发展,助力推进找矿增储,维护资源和生态安全。 (三)省里有需求。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得到较大提升,但仍存在综合勘查与评价意识不足,矿产资源“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水平尚需提高,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不够等问题,需要完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制度体系,实施更加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构建节约集约、绿色高效的发展模式,推动矿产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 为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自然资源部安排,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实现矿业高质量发展,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本《通知》。 二、制定主要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自然资源节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等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四个部分,共十条举措。 (一)阐述重要意义。强调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指出全面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对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缓解资源约束瓶颈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提出源头管控措施。一是从规划环节,明确划定勘查规划区块和开采规划区块的原则,规定勘查规划区块、开采规划区块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强调新建矿山最小资源储量规模和最低开采规模的双控要求。二是从勘查环节,规定在勘查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及实施、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等阶段要落实综合勘查、综合评价要求。三是从开采环节,规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要明确综合利用共伴生矿、尾矿等相关要求,设计“三率”指标要达到国家最低指标要求。 (三)细化监督管理要求。一是每年一次常态化开展生产矿山和特定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强化评估结果应用。二是要求严格审查(评审)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并明确了不予审查(评审)通过的情形。三是要求对矿山“三率”指标执行情况定期开展抽查,对实际指标没有达到设计指标要求、未按规定实施综合开采、对暂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未采取保护性措施的矿山企业,督促限期整改。 (四)落实激励支持政策。一是提出要大力推广应用充填法开采、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方法和先进适用技术,鼓励矿山企业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鼓励矿山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和创新。二是明确综合利用新发现的矿种、低品位矿、尾矿、废石等的支持措施,鼓励采用集中选矿的合作模式。三是要求部门在资源税免征或者减征工作中提供服务;明确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可减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政策。四是明确了省地质院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应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相关政策和技术方法研究和推广的具体要求。 四、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通知》已征求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的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反馈意见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整理,共收集意见25条,经研究,采纳或部分采纳21条、未采纳4条,对未采纳的意见,均向有关单位作出说明并取得支持。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联系人:俞康春 电话:0571-88877903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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