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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象山县白仙山水库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6-03 17:22 浏览次数: 字体:[ ]

宁波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象山县白仙山水库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甬政〔2024〕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象山县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1.2318公顷(其中耕地1.7587公顷)、未利用地0.16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6.0426公顷(其中耕地6.1627公顷)、未利用地1.6119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5.7795公顷(其中耕地0.024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0130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65.8444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象山县白仙山水库新建工程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严格落实核减用地(共计核减 0.4178公顷,其中溢洪道工程0.1654公顷、放空洞出口工程0.0205公顷、灌溉蓄水池工程0.2151公顷、道路工程0.0168公顷),进一步完善用地方案,节约集约用地。

三、你市要督促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险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你市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1日

附件:浙土审〔2024〕 6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象山县白仙山水库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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