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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05-09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自然资源政策百问丨村里哪些地方可以搞建设,哪些地方动不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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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浙江以“千项万亿”重大项目为抓手,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越来越多的企业愿意来浙江落地生根。在广大乡村地区,浙江突出项目为王、产业为基、融合为要、民生为本,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根乡村的“新农人”日益增多,乡村全面振兴的步伐不断加快。 即日起,“浙江自然资源”围绕要素保障、土地利用、村庄规划、耕地保护、不动产登记等自然资源重点政策,结合大家在生产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以情景式问答的方式,为大家解疑释惑。后续,我们将根据政策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15对村里的土地、房子,怎么谋划布局,才能促进村里科学发展? 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为加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提供指引和依据。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机构,在充分了解村民诉求、村庄特色和优势产业后,编制村庄规划,合理布局居住点、农田、公共设施、道路等各类用地。获批后的村庄规划,将是村里各类保护、开发、利用活动的法定依据,村庄规划的实施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16村庄规划里确定了什么内容?对大家来说要优先关注什么? 答:村庄规划包括村庄目标定位、空间控制底线、用地布局、公共服务设施与基础设施布局、景观风貌要求等内容。 对大家来说,首先要关注村里永久基本农田落在哪里、生态保护红线划在哪里,然后可以按需关注村里主要发展什么产业,宅基地怎么布局,文化礼堂、卫生服务站等公共设施建在哪里,如何做好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方面内容。 17生态保护红线是什么?村里在红线内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答: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我省将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以及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于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其他区域,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具体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0号)规定执行。 18永久基本农田是什么?村里在永久基本农田内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答: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实行永久性保护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可以种植粮食作物,特别是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如果现在种植的是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也可以维持不变。要求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 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不得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19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之外,村里要搞建设,怎么办? 答: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之外,村里要搞建设,首先要符合规划,其次要用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来源有两种,一种是已经办过手续、已经用过的集体建设用地(即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另一种是需要利用耕地、园地等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后,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即新增集体建设用地)。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建设工业、商业等项目。 20规划信息这么多,可以在哪里查看? 答:近年来,我省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平台建设。目前,社会公众可以登录“浙里办”搜索“规划一点通”,选择对应的城市后,点击“阳光规划”模块查看。 “规划一点通”页面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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