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4-0048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自然资提〔2024〕65号 | 公开日期: | 2024-05-22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08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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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 民革省委会在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08号提案《补齐山区26县农产品“最先一公里”短板 拓宽山区农民增收“共富”渠道》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关于冷链物流相关用地的保障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76号)要求,支持各地将冷链物流基础设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冷链物流重大项目的用地指标。永久性农产品产地预冷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与农产品直接关联的保鲜存储用地可以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依法依规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产地型冷库。 二、关于永久性农产品产地预冷设施用地保障 在用地保障方面,我省实行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省里每年预留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省重大产业项目,我厅支持山区26县符合条件的仓储保鲜冷链设施项目积极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并对山区26县省重大产业项目实行单列管理、单列评价,降低项目准入门槛,其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指标按0.7修正系数下调。对入库项目按规定给予用地指标奖励支持。此外,自2023年起,实施山区26县民生及产业扶持三年行动,省级给予每县2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保障民生及产业补短板项目用地,支持民生、基础设施等项目加快落地。同时,我们将积极指导各县按照“增存挂钩”机制,加大存量土地处置力度,争取更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等保障仓储保鲜冷链物流项目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三、关于设施农业保鲜存储用地保障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需求不断扩大,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我厅会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明确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包括与农产品生产直接关联的保鲜存储等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实行乡镇备案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下一步,为持续推进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促进农民稳定增收,增强我省农产品竞争力,对符合产业政策及用地条件的农产品冷链仓储项目,优先盘活利用乡镇、村庄现有的闲置、低效存量建设用地,降低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确需新增用地的项目,根据项目层级,由省市县分级分类统筹做好用地保障。对于符合农业设施用地的,可以到所在乡镇备案并上图入库。我厅将继续做好农产品冷链仓储等项目用地服务支撑工作。 以上会办意见,供参考。 联 系 人:耕地保护监督处 褚立波 联系电话:0571-88877820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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