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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05-20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自然资源政策百问丨企业想扩大再生产,要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哪些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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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浙江以“千项万亿”重大项目为抓手,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越来越多的企业愿意来浙江落地生根。在广大乡村地区,浙江突出项目为王、产业为基、融合为要、民生为本,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根乡村的“新农人”日益增多,乡村全面振兴的步伐不断加快。 即日起,“浙江自然资源”围绕要素保障、土地利用、村庄规划、耕地保护、不动产登记等自然资源重点政策,结合大家在生产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以情景式问答的方式,为大家解疑释惑。后续,我们将根据政策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A企业在浙江发展势头良好,想在现有厂区的基础上进行扩大再生产,要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哪些手续? 21想把厂房的层高加高或者加盖,是否可以?想用厂区土地进行改建、扩建,是否可以?如果可以,要办哪些手续? 答: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比如把厂房的层高加高、加盖,或利用地下空间等方式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 提高容积率的工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或规划用途已调整但5年内暂不实施的区域;不存在违法改变用途、不存在违法建设等情况;符合产业政策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经批准实施改造提升的项目。 手续办理操作流程: (1)改造提升申请。申请人向属地政府提出改造提升申请,属地政府组织发展改革、经信、自然资源、建设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出具联审意见。 (2)规划条件变更申请。申请人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变更申请,提交不动产权证或土地权属依据、拟调整方案、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等资料。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规划条件变更审批。 (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提交调整方案、立项、土地权属、投资建设协议等资料,经审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具体申请材料清单和办理流程各地有所不同,请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 22层高加高或改、扩建以后,要不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答:对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扩建生产性用房提高容积率的,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23想利用地下建设仓库等设施,是否可以?如果可以,要办理哪些手续?怎么缴纳土地出让金? 答:工业企业在依法依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开发地下空间等方式增容提质。建设项目应符合改扩建项目条件,工业企业要按照改扩建操作流程来申请,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具体申请材料清单和办理流程各地有所不同,请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 24因厂区发展需要,想把边上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拿来建厂房,怎么申请? 答:如果厂区符合低效用地再开发条件,企业可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边上无土地使用权人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或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建设用地,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且累计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的,经批准可与厂区一并开发。 (具体申请材料清单和办理流程各地有所不同,请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 25改扩建厂房、地下空间开发、边上土地建房,怎么登记? 答:改扩建厂房、地下空间开发、边上土地建房等情况,适用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改扩建厂房、地下空间开发、边上土地建房,导致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②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③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⑤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⑥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受理、审核、登簿后颁发不动产登记书。涉及登记面积有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实地查看。 (不动产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有关申请材料清单和办理流程,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查询获取各地服务指南,按照指南规定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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