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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温岭九龙汇调蓄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4-09 11:18 浏览次数: 字体:[ ]

台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温岭九龙汇调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台政〔2023〕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温岭市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2276公顷(其中耕地0.096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9.5411公顷(其中耕地34.1657公顷)、建设用地23.4193公顷;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0.27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5183公顷、未利用地1.4402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67.4254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温岭九龙汇调蓄工程建设用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严格落实核减用地(共计核减0.0833公顷,其中闸站用地0.0702公顷、水闸用地0.0050公顷、节制闸用地0.0081公顷),进一步完善用地方案,节约集约用地。

三、你市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你市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附件:浙土审〔2024〕 4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温岭九龙汇调蓄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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