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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04-08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建设与应用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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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省不动产登记数字化转型,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务服务2.0 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便利化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拟在全省开展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建设与应用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建设“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全面深化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依托浙江省不动产登记信息汇交与监管平台,开展全省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功能模块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制证标准;明确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核发、领取、存储、查验、注销等全流程管理要求,推进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化应用,实现涉及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的跨层级、跨部门、跨行业互认共享。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示范引领原则。根据“一件事”便利化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结果导向,围绕“五减”要求,突出机制创新和技术引领,构建规范高效、便民利企的浙江不动产登记样板,持续领跑全国。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不动产登记属地管理原则,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生成及发放,并对相关成果负责,同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坚持统分结合原则。按照省政府政务服务2.0 建设要求,省厅统一制定相关业务规范标准,并在浙江省不动产登记信息汇交与监管平台上提供相关基础服务支撑,采用统一规划、分级部署的模式,构建全省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应用体系,各市县需在省级制定的统一技术框架下对本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按照分类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我省不动产权电子证照应用:首先推进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证照生成、应用工作,满足抵押登记联办业务需求,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其次推进电子不动产权证书证照生成、应用工作,满足个人、企业等权利人日常应用需求;最后探索基于区块链的电子证照管理、应用模式,提升我省电子证照整体管理应用水平、数据安全防范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相关规范 根据《C 0203-2020 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不动产权证书》《C 0204-2020 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不动产登记证明》标准,结合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实际需要,制定《浙江省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建设与应用规范》,促进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关键技术标准和互认共享标准,推进成果共享服务。 (二)建立制证机制 按照统分结合原则,省级统筹建立相关标准规范,明确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管理要求,建立相关样式标准,并提供基础应用服务支撑,以市为主体管理单位进行分级部署,市县级完成本级登记平台升级改造对接,生成并发放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并及时向省厅汇交。 (三)统一证照应用 基于省级不动产登记一窗云平台,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统一对外提供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应用,支持权利主体查询、浏览、下载,支持利害关系人查验,满足跨部门政务数据业务共享需求。 (四)统一证照监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的生成、共享、应用等环节全流程从区域、时间、类型等多维度进行监测监管,通过报表、柱状图、线状图等多种方式对结果进行综合展示。省级、市级、县级用户可分级查看、导出全省电子证照统计分析数据,上级用户可督导下级用户推进全省电子证照工作。 三、任务分工 (一)省自然资源厅 负责统筹推进全省电子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工作; 负责制定全省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相关规范标准; 负责与省级业务协同主管部门对接,并制定相关业务对接规范; 负责全省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统筹监测监管; 负责督导全省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数据汇交工作,并负责向自然资源部、省大数据局统一数据汇交; 负责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汇交与监管平台部署所需的网络资源、服务器资源; 负责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汇交与监管平台建设完善,完成不动产统一配号服务改造,完成证照服务、数据汇交服务、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分析监管功能建设; 负责省级不动产登记一窗云平台建设完善,完成证照查询、证照下载、真伪核验等公众服务、总对总共享服务建设; 负责建设省级证照索引汇交库。 (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协助省厅推进本地区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工作; 负责省不动产登记信息汇交与监管平台的市级前置服务部署所需的网络资源、服务器资源; 负责省不动产登记信息汇交与监管平台的市级前置服务部署、维护工作; 负责市本级不动产信息平台升级改造,完成登记业务流程改造,完成附图证照申请生成功能、数据汇交服务、证照查询服务、证照下载服务、真伪核验服务、限制状态服务建设,实现与省级平台的对接,满足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的生成、发放、共享、汇交要求; 负责市本级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生成、注销、发放工作; 负责市本级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数据向省厅汇交工作,同时监督全市数据汇交情况; 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日常监测监管工作; 负责建设市本级证照索引数据库、市本级证照文件存储数据库; 负责市本级电子证书(证明)质量把关及问题处理及反馈。 (三)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本级不动产信息化平台升级改造,完成登记业务流程改造,完成附图证照申请生成功能、数据汇交服务、证照查询服务、证照下载服务、真伪核验服务、限制状态服务建设,实现与省级平台的对接,满足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的生成、发放、共享、汇交要求; 负责本级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生成、注销、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本级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数据向省厅汇交工作; 负责建设本级证照索引数据库、本级证照文件存储数据库; 负责电子证书(证明)质量把关及问题处理及反馈。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 年4 月-2020 年5 月) 启动全省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建设与应用工作,完成需求调研、技术设计、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 (二)主体功能上线阶段(2020 年6 月-2020 年9 月) 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汇交与监管平台,完成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功能模块开发工作,6 月底前完成省级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功能上线运行,满足不动产抵押登记联办业务需求;9 月底前完成省级电子不动产权证书功能上线运行,满足公众日常应用需求。各市县按照“完成一个、接入一个”的要求,逐步推进本地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上线运行。 (三)全面推广应用阶段(2020 年10 月-2020 年12 月) 完善系统功能,12 月底前完成市县改造接入;拓展应用场景,探索基于区块链的电子证照管理、应用模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开展全省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建设和应用,是国家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重要内容,也是省政府政务服务2.0 建设工作的要求,对进一步推进我省不动产登记数字化转型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各地不动产登记平台各项改造对接工作及时完成。 (二)做好业务衔接,确保登记工作顺畅。各地要在省厅的统一组织下,制订本地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建设和应用计划,并统筹好系统建设和业务办理的关系,确保在系统建设、平台接入、调试升级期间做到各项登记业务不中断、不出错。各地已经自行建设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的,要按照全省统一的电子证书(证明)样式、赋码规则和汇交应用要求,做好新旧机制的调整过渡,确保有序衔接。 (三)强化安全保护,确保数据应用安全。不动产登记信息涉众广、影响大,群众关切,社会关注,各地对接整合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数据传输过程中做好加密措施,系统上线前必须通过安全检测,加固安全漏洞;建立系统日志和应急预案;建立不动产登记证照数据离线备份制度,开展数据恢复应急演练,防止重大网络安全事故发生。 (四)落实资金保障,确保平台建设顺利。各地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优先将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平台对接工作纳入部门年度信息化项目规划和预算,确保全省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建设任务按时完成和政务服务2.0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0 年6 月1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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